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如果有權限的話,可以直接看這裡~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E70D4F1BD029DC37&topn=3FC7D09599D25979
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藥品,以收載於本標準者為限。
二、本保險醫療用藥,由保險人就各醫事服務機構已申報之藥品品項及其藥價審查之。但因急救使用未經報備之藥品,可事後再報保險人備查。
三、本保險處方用藥,醫師得按保險對象病情需要,每次開給七日以內之藥量。保險人指定之慢性疾病得一次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於出院必須攜回藥品時,其給藥量規定同上。
四、注射藥品之使用原則:
(一)注射藥品使用時機,應以經醫師診斷後,判斷病情需要且病人不能口服,或口服仍不能期待其有治療效果,記明於病歷表者,方得為之。(86/1/1)
(二)因病情需要,經醫師指導使用方法由病人持回注射之藥品包括:
1.Insulin。
2.CAPD使用之透析液。
3.CAPD使用之抗生素及抗凝血劑(至多攜回二週)。
4.Desferrioxamine(如 Desferal)。
5.慢性腎臟功能衰竭,使用紅血球生成素(至多攜回二週,如因特殊病情需要,需敘明理由,得以臨床實際需要方式給藥,惟一個月不超過20,000U(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如Aranesp、Mircera)為原則)。(98/9/1)
6.治療白血病使用之α-interferon(至多攜回二週)。
7.G-CSF (如filgrastim;lenograstim)(至多攜回六天)。(98/11/1)
8.生長激素 (human growth hormone)(至多攜回一個月)。
9.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86/9/1、92/5/1、100/4/1)
10.於醫院內完成調配之靜脈營養輸液 (TPN),可攜回使用。(85/10/1、93/12/1)
11.肢端肥大症病人使用之octreotide、lanreotide (如Sandostatin、Somatuline等) 至多攜回一個月,另octreotide (如Sandostatin等)需個案事前報准 (93/12/1)。lanreotide inj 30 mg (如Somatuline) 每次注射間隔兩週 (88/6/1),octreotide LAR (如Sandostatin LAR Microspheres for Inj.) 每次注射間隔四週 (89/7/1)。
12.結核病病人持回之streptomycin、kanamycin及enviomycin注射劑(至多攜回二週)。(86/9/1)
13.抗精神病長效針劑(至多攜回一個月)。(87/4/1)
14.低分子量肝凝素注射劑:金屬瓣膜置換後之懷孕病患,可准予攜回低分子量肝凝素注射劑自行注射,但至多攜回兩週。(90/11/1)
15.Apomorphine hydrochloride 10mg/mL(如Apo-Go Pen):限使用於巴金森氏病後期產生藥效波動(on-and-off)現象,且經使用其他治療方式無法改善之病患使用,每人每月使用量不得超過20支。(91/2/1、99/11/1)
16.罹患惡性貧血(pernicious anemia)及維生素B12缺乏病患,如不能口服者或口服不能吸收者,得攜回維生素B12注射劑,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且每三個月應追蹤一次。(91/4/1)
17.患者初次使用aldesleukin (如Proleukin Inj) 治療期間(第一療程),應每週發藥,俾回診觀察是否有無嚴重之副作用發生。第一療程使用若未發生嚴重副作用,在第二療程以後可攜回兩週之處方量。(91/12/1)
18.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所使用之長效型干擾素或短效型干擾素,至多攜回四週之使用量。(92/10/1)
19.類風濕關節炎病患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注射劑,需個案事前審查核准後,並在醫師指導下,至多可攜回四週之使用量。(93/8/1)
20.含exenatide成分注射劑。(103/9/1)
21.含liraglutide成分注射劑。(103/9/1)
22.含teriparatide成分注射劑。(103/9/1)
23.含interferon beta-1a 成分注射劑。(103/9/1)
24.含interferon beta-1b成分注射劑。(103/9/1)
25.含glatiramer成分注射劑。(103/9/1)
(三)電解質及營養靜脈補充輸液之使用,應說明理由並有明確需要,以積極治療為目的,始得為之。
(四)癌症病人使用之morphine及化學治療藥品,於院內經醫師或藥師完成調劑作業後,亦可由病人攜回使用。(85/10/1)
五、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優先選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 (附表一) 所列者為限。但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確實有效或病情需要者,依本保險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則用藥。
六、維生素、荷爾蒙及白蛋白製劑等類藥品之使用,門診以附表三-A及三-B所列醫治病症,住院以特殊病症或施行大手術後必須積極治療者為原則,凡作一般營養補給者,不予給付。
七、本保險處方用藥,需符合主管機關核准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並應依病情治療所需劑量,處方合理之含量或規格藥品。(85/1/1、86/1/1、94/6/1)
八、內服液劑之使用原則:(94/11/1、97/3/1、97/12 /1)
(一)12歲(含)以下兒童得使用內服液劑(97/3/1)。
(二)不適合服用固型製劑之病人,如施行管灌飲食等,得依病情需要使用內服液劑(97/12/1)。
(三)非為兒童或吞嚥困難患者所設計之內服液劑,得依病情需要使用(97/12/1)。
九、本保險處方用藥有下列情況者視為重複用藥,不予給付(87/4/1):
(一)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使用兩種以上同一治療類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品,視為重複用藥。
(二)為達相同之治療目的,使用兩種以上不同治療類別 (或作用機轉) 之藥品,而未能增加療效;或其併用不符合一般醫學學理,且無文獻佐證者。
(三)但下列情形除外:
1.長短效的藥品搭配使用或不同劑型配合使用,且其使用方法符合各項藥品藥動學或藥理性質之特色者。
2.緊急傷病情況下之合併使用者,且其併用符合一般醫學學理。
3.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有特別規定者。
十、下列藥品為本保險界定之「無積極療效藥品」,不建議使用:
(一)無藥品許可證,或許可證過期,或經主管機關再評估後未通過者。
(二)醫學專科教科書未列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三)醫學專科治療手冊未列舉,或載明不適用者。
(四)對藥品療效之原始文獻 (primary data) 之評論未收載於「臨床醫學電腦資訊系統」(Computer Clinical Information System),或未給予正面評價者。
附表一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常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品名表
口 服 |
注 射 |
Amoxicillin |
Amphotericin B |
Ampicillin |
Ampicillin |
Bacampicillin |
Benzathine penicillin |
Cefadroxil |
Cefazolin |
Cephalexin |
Cephalexin(87/7/1) |
Cephradine |
Cephaloridine |
Clindamycin |
Cephalothin |
Cloxacillin |
Cephapirin |
Colistin |
Cephradine |
Dicloxacillin |
Clindamycin |
Doxycyclin |
Cloxacillin |
Ethambutol(EMB) |
Doxycycline |
Flucloxacillin(102/10/1) |
Gentamicin |
Griseofulvin |
Hetacillin |
Hetacillin |
Kanamycin |
Isoniazid(INH) |
Lincomycin(限用10mL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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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ronidazole |
Methacycline |
Oxacillin |
Metronidazole |
Oxytetracycline |
Minocycline |
Penicillin |
Mycostatin |
Rifamycin sv inj (限用於結核菌感染症) |
Nalidixicacid |
Rolitetracycline |
Neomycin |
Streptomycin |
Nitrofurantoin |
Flucloxacillin(94/3/1) |
Nitroxo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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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xytetracyc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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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icil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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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razinamide(PZ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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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fampicin (限用於結核菌感染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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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tracycl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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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methoprime/ sulfamethoxazo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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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fatrizine(9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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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A 全民健康保險使用維生素之醫治病症
藥品名稱 |
醫 治 病 症 |
維生素A |
夜盲症、眼球乾燥症、角膜軟化症、皮膚角化異常症 |
維生素B1(89/2/1) |
維生素B1(thiamine)缺乏症、營養吸收障礙症候群(malabsorption syndrome)、或胰臟炎等需以全靜脈營養劑(total parenteral nutrition, TPN)提供營養支持之病患、酒精戒斷症候群(alcohol withdrawal syndrome)。 |
維生素B2 |
口角炎、維生素B2有效之皮膚病 |
維生素B6 |
妊娠嘔吐、維生素B6有效之皮膚炎、預防及治療其他藥品所引起神經病變。 |
維生素B12 |
巨球性貧血、缺乏維生素B12引起之血液或神經病變。 |
維生素C |
壞血病 |
維生素D |
佝僂病、骨軟化症、尿毒症腎性骨質病變、副甲狀腺機能低下 |
維生素K |
缺乏維生素K所致之出血症 |
菸鹼酸 |
癩皮症、血脂過高症 |
葉酸 |
巨大紅血球貧血症、服用抗痙劑phenytoin引起之葉酸缺乏或其預防。 |
附表三-B 全民健康保險使用荷爾蒙之醫治病症
藥品名稱 |
醫 治 病 症 |
女性荷爾蒙 |
閉經、不孕症、乳癌、前列腺癌、子宮機能性出血、停經後荷爾蒙之補充、腦下垂體疾病引起之無經症、有症狀之更年期症候群 |
黃體荷爾蒙 |
流產、子宮機能性出血、不孕症、乳癌、子宮內膜異位、停經後婦女 |
男性荷爾蒙 |
乳癌、子宮機能性出血、再生不良性貧血、血小板低下症、腦下垂體功能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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