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健保給付用藥的規範
其他細節可以參考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E70D4F1BD029DC37&topn=3FC7D09599D25979
第2節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Cardiovascular-renal drugs
2.1.抗血栓劑Antithrombotic agents
2.1.1.血小板凝集抑制劑 Platelet aggregation inhibitors(100/7/1)
2.1.1.1.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製劑(89/2/1)
如用於抗血小板凝集,以每日一粒為原則。
2.1.1.2.Ticlopidine (原ticlopidine與acetylsalicylic acid合併使用之情況條文修訂):(87/4/1、88/9/1、90/1/1、100/7/1)
1.限無法忍受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或對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有禁忌而需使用抗血小板製劑之病患使用(88/9/1)。
2.原則上本類製劑與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不宜合併使用,僅於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後三個月內,得依病情需要合併使用。(87/4/1、90/1/1)
3.申報費用時需註明放置支架 (stent) 之日期。(87/4/1、90/1/1、100/7/1)
2.1.1.3.Tirofiban (如Aggrastat):(91/2/1、99/10/1、100/7/1)
1.限不穩定型心絞痛,對傳統療法無反應者,已預定施行經冠狀動脈成形術之不穩定狹心症時,作為heparin的輔助療法,或非Q波之心肌梗塞之病患使用。
2.急性Q波心肌梗塞於症狀發生十二小時內,於執行PTCA時得併用tirofiban。
2.1.1.4.Abciximab(如ReoPro):(90/7/1、100/7/1)
1.限不穩定型心絞痛,對傳統療法無反應者,已預定施行經冠狀動脈成形術之不穩定狹心症時、作為heparin的輔助療法,或非Q波之心肌梗塞之病患使用。
2.急性Q波心肌梗塞於症狀發生十二小時內,於執行PTCA時得併用abciximab。
2.1.1.5.Cilostazol(如Pletaal):(90/6/1、100/7/1、104/4/1、105/5/1)
1.使用於無休息時疼痛及周邊組織壞死之間歇性跛行病人(周邊動脈疾病Fontaine stage II),用於增加最大及無痛行走距離。
2.經生活模式改變及其他治療後,仍無法充分改善間歇性跛行症狀病人之二線治療。
3.用於無法耐受acetylsalicylic acid且屬非心因性栓塞之腦梗塞患者,以預防腦梗塞之再復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5/5/1):
(1)對acetylsalicylic acid過敏。
(2)臨床診斷確定為acetylsalicylic acid所導致之消化性潰瘍或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者。需於病歷註明發生時間。
(3)最近一年內臨床診斷確定為消化性潰瘍者。病歷上應有明確消化性潰瘍之典型症狀紀錄及發病時間。
(4)最近一年內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證實消化性潰瘍或發生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需於病歷註明上消化道內視鏡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時間。但對acetylsalicylic acid無法耐受,且身體狀況無法忍受內視鏡或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者(如75歲(含)以上罹有中風或長期卧床者)不在此限。
2.1.1.6 Clopidogrel(如Plavix):(90/1/1、93/4/1、94/8/1、96/10/1、100/7/1、101/12/1)
1.限近期發生中風、心肌梗塞或週邊動脈血管疾病的粥狀動脈硬化病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90/1/1、94/8/1、96/10/1)
(1)對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過敏。
(2)臨床診斷確定為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所導致之消化性潰瘍或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者。需於病歷註明發生時間。
(3)最近一年內臨床診斷確定為消化性潰瘍者。病歷上應有明確消化性潰瘍之典型症狀紀錄及發病時間。
(4)最近一年內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證實消化性潰瘍或發生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需於病歷註明上消化道內視鏡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時間。但對acetylsalicylic acid無法耐受,且身體狀況無法忍受內視鏡或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者(如75歲(含)以上罹有中風、心肌梗塞、週邊動脈血管疾病的粥狀動脈硬化或長期卧床者)不在此限。(101/12/1)
2.置放金屬支架3個月內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合併使用;置放塗藥支架6個月內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合併使用。需於病歷註明支架置放手術之日期。(90/1/1、94/8/1、101/12/1)
3.置放金屬支架後發生支架內再狹窄而施行藥物釋放型冠狀動脈氣球導管者,1個月內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合併使用;置放塗藥支架後發生支架內再狹窄而施行藥物釋放型冠狀動脈氣球導管者, 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合併使用期間可再延長1個月。(101/12/1)
4.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不穩定性心絞痛和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 合併治療,最長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93/4/1、94/8/1、96/10/1)
2.1.1.7.Eptifibatide(如Integrilin):(95/8/1、100/7/1)
1.限不穩定型心絞痛,對傳統療法無反應者,已預定施行經冠狀動脈成形術之不穩定狹心症時、作為heparin的輔助療法,或非Q波之心肌梗塞之病患使用。
2.急性Q波心肌梗塞於症狀發生十二小時內,於執行PTCA時得併用eptifibatide。
2.1.1.8.Clopidogrel-acetylsalicylic acid(如CoPlavix):(100/9/1、101/12/1)
1.置放金屬支架3個月內得使用;置放塗藥支架6個月內得使用。需於病歷註明支架置放手術之日期。(100/9/1、101/12/1)
2.置放金屬支架後發生支架內再狹窄而施行藥物釋放型冠狀動脈氣球導管者,1個月內得使用;置放塗藥支架後發生支架內再狹窄而施行藥物釋放型冠狀動脈氣球導管者,使用期間可再延長1個月。(101/12/1)
3.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不穩定性心絞痛和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最長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100/9/1)
2.1.1.9.Ticagrelor(如Brilinta):(102/7/1)
限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非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或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 合併治療,最長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
2.1.1.10. Prasugrel(如Efient):(107/11/1)
限用於需要冠狀動脈介入性治療(PCI)的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非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或ST段上升型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 合併治療,最長12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
2.1.2.血栓溶解劑Thrombolytic drugs (100/7/1)
2.1.2.1. rt-PA(如Actilyse Inj)、tenecteplase (如 Metalyse) :
用於血管(不含腦血管)血栓時:(91/12/1、100/7/1、107/11/1)
1.限具有心臟專科醫師之醫院使用。
2.應使用於胸痛急性發作十二小時內,心電圖至少有二導極呈現心肌缺氧變化,使用硝化甘油舌下片歷經三十分鐘尚未能解除胸痛,有急性心肌梗塞之臆斷者。
3.懷疑有急性肺動脈栓塞病人。
4.有周邊血管血栓病人。(93/1/1)
5.應使用於無出血傾向之病人。有出血傾向之病人,或最近有手術或出血現象之病人應避免使用。
6.使用本藥劑前宜先檢查病患血小板、出血時間、凝血時間、凝血原時間及血漿纖維原含量。
7.醫院於病例發生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rt-PA (Actilyse) 或tenecteplase (Metalyse Inj.) 申報表(血管(不含腦血管)血栓病患用)」(請詳附表二-A) 併附兩張有意義之不同時段心電圖於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93/1/1)
8.醫院如擬將 rt-PA或tenecteplase列為常備藥品,請於申報時檢附心臟病診斷設備,加護病房 ( ICU或CCU ) 之相關資料,經本保險同意後再按使用規定辦理。
2.1.2.2. rt-PA(如Actilyse Inj)用於急性缺血性腦中風時:(93/1/1、100/7/1、107/11/1)
1.限急性缺血性腦中風三小時內使用。
2.使用醫院應具有神經內、外專科醫師及加護病房或同等級之設施。
3.使用本藥品前,應先作病人腦部電腦斷層或磁振造影檢查、神經學檢查 (含NIHSS)、心電圖、胸部X光、凝血時間、凝血酶原時間、肝腎功能及血糖,並且必須符合「急性缺血性腦中風之血栓溶解治療檢查表」(請詳附表二-C) 之條件。(107/11/1)
4. 醫院於病例發生後,於當月醫療費用申報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rt-PA (Actilyse) 申請表(急性缺血性腦中風病患用)」(請詳附表二-B),並附注射前及24小時、36小時後之腦部電腦斷層 (或磁振造影檢查) 與NIHSS。
2.1.2.3.刪除(101/4/1)
2.1.3.肝素類Heparin group
2.1.3.1.Tinzaparin注射劑(如Innohep):90/7/1、91/9/1、100/7/1)
1.用於治療深層靜脈栓塞,每療程以二瓶為限。
2.用於預防手術病人深層靜脈栓塞,每療程以一瓶為限。
3.用於治療肺栓塞。
2.1.3.2.Enoxaparin 注射劑(如Clexane):(108/2/1)
依下列情形使用:
1. 治療深部靜脈栓塞(DVT):每次療程使用小於10天。
2. 治療急性冠心症(ACS):每次療程使用60mg 1天2次,2~8天。
3. 預防手術後靜脈栓塞:腹部手術,每次療程使用40mg 1天1次,7~10天;膝蓋或髖關節手術,每次療程使用30mg 1天1次,7~10天。
2.1.4.其他抗血栓劑 Other antithrombotic agents:(100/7/1)
2.1.4.1. Fondaparinux(如Arixtra): (100/4/1、100/7/1、103/2/1)
限用於
1.治療ST段升高型心肌梗塞(STEMI)的急性冠狀症候群之病患,藉以預防使用血栓溶解劑治療或原先即不準備接受任何其它型式之再灌流治療的患者發生死亡和心肌再度梗塞。
2.治療年齡大於或等於60歲患有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非ST 段升高型心肌梗塞(UA/NSTEMI)且不適合接受緊急(120分鐘內)侵入性治療(PCI)者,其症狀開始時間需在24小時之內,且血清肌酸酐需小於3.0 mg/dL。(103/2/1)
3.靜脈血栓高危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術或再置換術後,預防其術後之靜脈血栓(VTE),限用2.5 mg針劑皮下注射,每日一劑,最多5週:(103/2/1)
(1) 曾發生有症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須於病歷詳細說明發生之時間與診療過程)之病患。
經靜脈超音波檢查(Venous ultrasonography)、靜脈攝影(Venography)或血中D-dimer檢測,診斷為靜脈血栓症之病患。
2.1.4.2.Rivaroxaban(如Xarelto)(101/1/1、102/2/1、103/5/1、104/12/1、105/5/1)
限用於
1. 靜脈血栓高危險(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術或再置換術時,預防其術後之靜脈血栓栓塞症(VTE),限用10mg錠劑,每日一粒,人工髖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5週;人工膝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2週:
(1)曾發生有症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須於病歷詳細說明發生之時間與診療過程)之病患;
(2)經靜脈超音波檢查(Venous ultrasonography)、靜脈攝影(Venography)或血中D-dimer 檢測,診斷為靜脈血栓症之病患。
2.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2/2/1、103/5/1、105/5/1)
(1)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2)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3)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上。
(4)年齡75歲(含)以上。
(5)年齡介於65歲至74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
(6)每日1次,每次限1顆。(103/5/1)
(7)排除標準:
Ⅰ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Ⅱ14 天內發生中風。
Ⅲ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Ⅳ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Ⅴ肌酸酐清除率小於15mL/min。
Ⅵ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3.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及預防再發性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103/5/1、104/12/1):
(1)須經影像學或血管超音波檢查診斷。
(2)第1日至21日,每日早晚各一次,每次限用一粒。
(3)第22日起,每日一次,每次限用一粒,每6個月評估一次。
2.1.4.3.Apixaban(如Eliquis)(103/6/1、106/4/1)
限用於
1.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
(1)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Ⅱ.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Ⅲ.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上。
Ⅳ.年齡75歲(含)以上。
Ⅴ.年齡介於65歲至74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
(2)每日2次,每次限用1顆。
(3)排除標準:
Ⅰ.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Ⅱ.14天內發生中風。
Ⅲ.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Ⅳ.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Ⅴ.肌酸酐清除率小於15 mL/min。
Ⅵ.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2.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及預防再發性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106/4/1)
(1)須經影像學或血管超音波檢查診斷。
(2)第1日至7日,每日2次,每次限用2顆。
(3)第8日起,每日2次,每次限用1顆,每6個月評估一次。
2.1.4.4.Edoxaban(如Lixiana):(105/9/1)
限用於
1.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
(1)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Ⅱ.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Ⅲ.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上。
Ⅳ.年齡75歲(含)以上。
Ⅴ.年齡介於65歲至74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
(2)每日1次,每次限1顆。
(3)排除標準:
Ⅰ.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Ⅱ.14天內發生中風。
Ⅲ.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Ⅳ.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Ⅴ.肌酸酐清除率小於15 mL/min,或大於95 mL/min。
Ⅵ.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2.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
(1)須經影像學或血管超音波檢查診斷。
(2)接受至少5日非經腸道抗凝血劑注射治療後,開始每日1次,每次限1顆,每6個月評估一次。
2.1.5.直接凝血酶抑制劑(Direct thrombin inhibitors) :Dabigatran(如Pradaxa)(101/6/1、104/12/1、107/9/1)
1.用於非瓣膜性心房纖維顫動病患:
(1)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曾發生中風或全身性栓塞。
- 左心室射出分率小於40%。
- 有症狀之心臟衰竭:收案前依紐約心臟協會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以上。
- 年齡75歲(含)以上。
- 年齡介於65歲至74歲且合併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冠狀動脈疾病。
(2) 150mg或110mg膠囊,每日2次,每次限1粒;75mg膠囊每日2次,每次限2粒(107/9/1)
(3)排除標準:
- 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 14 天內發生中風。
- 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 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 肌酸酐清除率小於 30 mL/min。
- 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2.用於靜脈血栓高危險病患,接受人工髖或膝關節置換術或再置換術時,預防其術後之靜脈血栓栓塞症(VTE)。
(1)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 曾發生有症狀之靜脈血栓症病史(須於病歷詳細說明發生之時間與診療過程)之病患。
II. 經靜脈超音波檢查(Venous ultrasonography)、靜脈攝影(Venography)或血中D-dimer檢測,診斷為靜脈血栓症之病患。
(2) 限用75mg,每日至多二粒,人工髖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5週;人工膝關節手術術後治療,最多2週。
(3)排除標準:
- 病人曾有嚴重心臟瓣膜疾病。
- 14天內發生中風。
- 收案前的6個月內發生嚴重中風。
- 有增加出血風險的情況。
- 肌酸酐清除率小於 30 mL/min。
- 活動性肝病和懷孕。
3.治療深部靜脈血栓與肺栓塞:(107/9/1)
(1) 須經影像學或血管超音波檢查診斷。
(2) 接受至少5日注射型抗凝血劑治療後,開始每日兩次,每次限150mg以下,持續治療6個月。
2.2.血管擴張劑 Vasodilators
2.2.1.(刪除)(101/9/1)
2.2.2.Nimodipine inj(如Nimotop):(87/4/1、93/2/1)
預防、治療因動膜瘤引起之蜘蛛膜下出血後,腦血管痙攣所引起的缺血性神經缺損,可使用二星期,需附電腦斷層掃描(CT Scan)報告。
2.2.3.Papaverine inj:
限血管攝影及血管手術病例使用。
2.3.血管收縮劑 Vasoconstrictors
2.3.1.Sumatriptan succinate(如Imigran);rizatriptan:(88/9/1、93/8/1、94/11/1、97/1/1、97/6/1、97/9/1、108/5/1)
1.限符合國際頭痛協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 最新版「偏頭痛」診斷標準者:(97/9/1、108/5/1)
(1)至少有五次能符合(2)至(4)項的發作。
(2)頭痛發作持續4至72小時(若年齡小於18歲,頭痛發作可為持續2到72小時)。(108/5/1)
(3)頭痛至少具下列二項特徵:
Ⅰ 單側
Ⅱ 搏動性
Ⅲ 程度中等或重度(日常生活受限制甚或禁絕)
Ⅳ 上下樓梯或類似之日常活動會使頭痛加劇
(4)當頭痛發作時至少有下列一情形:
Ⅰ 噁心或嘔吐
Ⅱ 畏光及怕吵
2.偏頭痛之發作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無法工作或作家事或上課) 者。(97/9/1)
3.經使用其他藥物無效者。
4.每月限用四次,且
(1)Sumatriptan succinate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0 mg,毎月不超過400 mg。
(2)Sumatriptan succinate鼻噴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一劑 (10mg 或20mg),毎月不超過四劑 (10mg或20mg)。(93/8/1、94/11/1、97/1/1、97/9/1)
(3)Rizatriptan口服劑型藥品每次用量不超過10 mg,毎月不超過40 mg。(97/6/1)
5.不得同時處方含有ergotamine 製劑或其衍生物類藥物。
6.不得作為預防性使用。
7.不得使用於曾患有心肌梗塞、缺血性心臟病、Prinzmetal氏狹心症、冠狀血管痙攣者及高血壓未受控制的患者。
8.青少年(12-17歲)符合上述第1、2、3項者,限使用sumatriptan succinate鼻噴劑型或rizatriptan口服劑型藥品,且二藥品不得併用。6-11歲兒童符合上述第1、2、3項者,限使用rizatriptan口服劑型藥品。(97/9/1、108/5/1)
2.4.泌尿道疾患治療藥物 Agents used to treat urological disorders
2.4.1.Alprostadil:(86/9/1)
如用於勃起機能障礙之治療,不予給付。
2.4.2.Potassium citrate(如Urocit-K tab):
限泌尿道結石或腎小管性酸毒症病人使用。
2.4.3.Pentosan Polysulfate Sodium (如Elmiron Cap)(92/12/1)
1.用於間質性膀胱炎。
2.病患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出現尿急、頻尿、骨盆腔疼痛、夜尿症狀一年以上。
(2)尿液常規檢查或培養無感染,及尿液細胞學檢查無惡性細胞。
(3)麻醉下膀胱鏡水擴張後出現腎絲球狀出血(glomerulation)或Hunner's潰瘍,或未出血但膀胱容量在麻醉下小於500毫升。
(4)連續二天排尿日誌顯示每次排尿量少於300毫升,且每天排尿次數至少大於十次以上。
(5)曾以傳統治療(包括膀胱擴張、藥物、物理治療等)治療四週以上仍無效果者。
3.原則上每一療程以六個月為限,療程結束前應評估其療效,如症狀未有改善且無不良反應出現者,可再繼續另一療程。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5.(刪除)(100/7/1)
2.6.降血脂藥物 Drugs used for dyslipidemia
2.6.1.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86/1/1、87/4/1、87/7/1、91/9/1、93/9/1、97/7/1、102/8/1、108/2/1)
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
|
非藥物治療 |
起始藥物治療血脂值 |
血脂目標值 |
處方規定 |
|
藥物治療可並行 |
LDL-C≧70mg/dL |
LDL-C<70mg/dL |
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 |
藥物治療可並行 |
TC≧160mg/dL或 LDL-C≧100mg/dL |
TC<160mg/dL或 LDL-C<100mg/dL |
|
2個危險因子或以上 |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
TC≧200mg/dL或 LDL-C≧130mg/dL |
TC<200mg/dL或 LDL-C<130mg/dL |
|
1個危險因子 |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
TC≧240mg/dL或 LDL-C≧160mg/dL |
TC<240mg/dL或 LDL-C<160mg/dL |
|
0個危險因子 |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
LDL-C≧190mg/dL |
LDL-C<190mg/dL |
- 心血管疾病定義:
(一) 冠狀動脈粥狀硬化患者包含:心絞痛病人,有心導管證實或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負荷性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二) 缺血型腦血管疾病病人包含:
1.腦梗塞。
2.暫時性腦缺血患者(TIA)。(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3.有症狀之頸動脈狹窄。(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 危險因子定義:
1.高血壓
2.男性≧45歲,女性≧55歲或停經者
3.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性≦55歲,女性≦65歲)
4.HDL-C<40mg/dL
5.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若未戒菸而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全民健康保險降三酸甘油酯藥物給付規定表
|
非藥物治療 |
起始藥物治療三酸甘油酯值 |
三酸甘油酯目標值 |
處方規定 |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病人 |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
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 |
TG<200mg/dL |
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
無心血管疾病病人 |
給藥前應有3-6個月非藥物治療 |
TG≧200mg/dL且(TC/HDL-C>5或HDL-C<40mg/dL) |
TG<200mg/dL |
|
無心血管疾病病人 |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
TG≧500mg/dL |
TG<500mg/dL |
2.6.2.Ezetimibe (如Ezetrol Tablets):(94/6/1)
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性麥脂醇血症(植物脂醇血症)患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且對Statins類藥品發生無法耐受藥物不良反應(如Severe myalgia、Myositis)者。
2.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經使用Statins類藥品單一治療3個月未達治療目標者,得合併使用本案藥品與Statins類藥品。
2.6.3.含ezetimibe及statin類之複方製劑(如Vytorin、Atozet):(95/12/1、106/8/1):
1.限用於原發性高膽固醇血症、同型接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HOFH) 病患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降血脂藥物給付規定表,經使用statin類藥品單一治療3個月未達治療目標者(106/8/1)。
2.本品不得與gemfibrozil併用。(106/8/1)
2.6.4.Evolocumab (如Repatha):(107/3/1、108/5/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患者使用:
(1)經遺傳基因檢測為同合子基因變異或多重不同基因異常,其作用似同合子基因變異,且確診為同合子家族性膽固醇血症之患者:依中華民國血脂及動脈硬化學會「臺灣血脂異常防治共識節錄─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之診斷與治療」之「台灣FH建議診斷標準」評分總和超過8分(108/5/1)。
(2)經使用最高忍受劑量之statin+ezetimibe合併治療6個月,LDL-C仍高於130mg/dL者,使用本藥品作為輔助療法。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 以6個月為限。
3.使用後需每6個月評估一次LDL-C,若LDL-C連續二次未較治療前降低18%以上,則不予同意再使用。
4.限每個月使用1次,每次最多使用3支。
2.7.乙型擬交感神經阻斷劑Beta blocking agents:metoprolol succinate 23.75mg(如Betaloc ZOK 25mg)(93/5/1)
限用於慢性心衰竭病患。
2.8.其他 Miscellaneous
2.8.1.腦循環改善劑、腦代謝改善劑及血球流變改善劑:(87/4/1)
因治療上需要使用腦循環改善劑或腦代謝改善劑或血球流變改善劑時,最多使用一類,且需檢附相關之紀錄或報告,並於病歷上詳細記載。
2.8.2.肺動脈高血壓治療劑(95/1/1、97/6/1、98/12/1、99/11/1、100/4/1、103/7/1、104/6/1、104/8/1):
此類藥物原則上不得併用,惟符合下列之一情況者,得經事前審查核准通過接受合併治療:
1.WHO Functional Class III及IV嚴重且危及生命之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患者,使用單一藥物治療成效不佳時。
2.WHO Functional Class III之先天性心臟病續發肺動脈高血壓患者,使用單一藥物治療三個月後成效不佳時。(104/8/1)
2.8.2.1.Iloprost (如Ventavis、 Ilomedin-20):(95/1/1、99/11/1、100/4/1)
1.吸入劑: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
2.輸注液: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且合併右心室衰竭嚴重度高於class III。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2.8.2.2.Sildenafil (如Revatio):(97/6/1、100/4/1、102/8/1)
1.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或先天性心臟病併發之肺動脈高血壓(Eisenmenger 症候群)運動能力差 (WHO Functional Class III及IV) 患者。(102/8/1)。
2.不得與任何有機硝酸鹽藥物合併使用。
2.8.2.3.Ambrisentan(如Volibris)(98/12/1、103/7/1、104/8/1、107/12/1):
1.限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次限用1粒。
2.8.2.4.Riociguat(如Adempas)(104/6/1):
1.限用於
(1)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之治療。
(2)無法手術或術後仍持續發生或復發、肺功能分級為WHO第II 級到第III 級的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壓 (CTEPH,chronic thromboembolic pulmonary hypertension)之成年患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次限用1粒。
2.8.2.5.Bosentan(如Tracleer)(98/12/1、103/7/1、104/8/1):
1.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2.用於因先天性心臟病續發WHO Functional Class III肺動脈高血壓(伴隨先天性Systemic-to-pulmonary shunts與Eisenmenger physiology)。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4.每次限用1粒。
2.8.2.6.Macitentan(如Opsumit)(107/12/1):
1.用於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1)需經事前審查核准使用。
(2)每日限用1粒。
2.用於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病患使用:
Ⅰ.經右心導管檢查,證實確實符合肺動脈高血壓之診斷。
Ⅱ.結締組織病變導致之肺動脈高血壓成年患者(須經肺動脈高血壓相關檢查,如肺功能、高解析胸部電腦斷層、肺部通氣及灌流核醫掃瞄、血液檢查、心臟超音波檢查、或六分鐘走路測試等排除其他病因),且使用現有藥物(如:sildenafil)治療3個月後成效仍不佳,且無其他藥物可供選擇者。
Ⅲ.經風濕免疫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需使用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之療程以6個月為限。申請時須檢附NYHA Functional class、六分鐘步行測試、心臟超音波或心電圖、心房衰竭指數(Pro-BNP or NT Pro-BNP)等檢查結果,專科醫師會診意見等病歷紀錄。
(3)使用後每6個月需重新評估一次治療之療效,前述檢查結果皆無較使用前改善者,應暫停使用並加強結締組織病本身疾病之控制。必要時得於3個月後再行申請使用1次,惟若再行使用6個月後狀況仍無進步者,則不得再使用。
(4)每日限用1粒。
2.9.利尿劑 Diuretics(100/1/1)
2.9.1. Eplerenone (如Inspra):(100/1/1、104/12/1)
限使用於對spironolactone無法耐受之下述個案:
1. 心肌梗塞後之心衰竭病人。
2. 紐約心臟學會(NYHA) 心臟功能分類第II級(含)以上之慢性心衰竭及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LVEF≦30%)的成人患者。(104/12/1)
2.10.抗心律不整劑Antiarrhythmics(100/8/1)
2.10.1.Dronedarone (如Multaq) (100/8/1)
1.Multaq適用於最近6個月內有陣發性或持續性心房纖維顫動(AF)或心房撲動(AFL),且目前處於竇性節律(sinus rhythm)狀態或即將接受治療成為正常節律的患者,可降低病患發生心血管疾病而住院的風險:
(1)年齡≧70歲以上,曾有過心房纖維顫動(AF)或心房撲動(AFL)之病患;
(2)65≦年齡<70歲,且帶有下列心血管相關危險因子之ㄧ的患者(例如:高血壓、糖尿病、曾發生過腦血管意外、左心房直徑≧50mm或左心室射出率【LVEF】<40%)。
2.不得使用於有心衰竭住院診斷史病人。
2.11.抗痛風劑 Antigout agents
2.11.1.Febuxostat(如Feburic):(101/4/1、103/3/1、105/8/1)
限慢性痛風患者之高尿酸血症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曾使用過降尿酸藥物benzbromarone治療反應不佳,尿酸值仍高於6.0 mg/dL。(103/3/1)
2.患有慢性腎臟病 (eGFR<45 mL/min/1.73m2或serum creatinine≧1.5mg/dL),或具尿酸性腎臟結石或尿酸性尿路結石,或肝硬化之痛風病人。(103/3/1、105/8/1)
2.11.2.含allopurinol成分製劑(105/2/1)
1.限使用於痛風症、痛風性關節炎、尿酸結石、癌症或經化學治療產生之高尿酸血症之治療。
2.本藥品可能發生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故不得使用於非核准之適應症。且須充分提醒病人相關不良反應症狀及後續作為。
2.12.Ivabradine(如Coralan) (103/5/1、106/10/1)
1.限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之慢性心衰竭患者使用:
(1)依紐約心臟協會(NYHA)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至第四級。(106/10/1)
(2)心臟收縮性功能不全,且Ejection Fraction≦35%。
(3)竇性心率且每分鐘心跳速率≧75。
(4)對使用β-阻斷劑為禁忌症或使用最大可耐受劑量之β-阻斷劑已達四週(含)以上。(106/10/1)
2.每日使用二次,每次用量限不超過一粒。
2.13.Tolvaptan (如Samsca)(105/9/1):
1.限用於住院病人罹患心臟衰竭及抗利尿激素分泌不當症候群(SIADH)引起之低血鈉症(血清鈉濃度低於125mEq/L),經傳統治療(包括限水,loop diuretics 及補充鹽分等) 48小時以上症狀仍無法改善之成年患者,鈉濃度達125mEq/L(含)以上應即停藥。
2.每位病人每年限給付3次療程,同次住院限給付1次療程。每次療程最多給付4日,每日最多給付1粒。
3.須於使用後監測肝功能,肝功能指數大於正常上限3倍者應停用。
2.14. Sacubitril+Valsartan (如Entresto):(106/3/1)
1.限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慢性心衰竭患者使用:
(1) 依紐約心臟協會(NYHA)衰竭功能分級為第二級或第三級。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35%。
(2) 經ACEI或ARB,及合併β-阻斷劑穩定劑量治療達4週以上,仍有症狀者。
2.每日限最多使用2粒。
3.不應與ACEI合併使用,開始使用本藥,至少要和ACEI間隔36小時。曾有血管性水腫(angioedema)病史者,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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