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健保給付用藥的規範
其他細節可以參考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E70D4F1BD029DC37&topn=3FC7D09599D25979
第10節 抗微生物劑 Antimicrobial agents
10.1.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1.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2.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如有必要,每次以七日為限;慢性骨髓炎病患得視病情需要延長抗微生物製劑給藥日數,惟每次門診處方仍以兩週為上限(87/7/1)。
3.「上呼吸道感染病患」如屬一般感冒(common cold)或病毒性感染者,不應使用抗生素。如需使用,應有細菌性感染之臨床佐證,例如診斷為細菌性中耳炎、細菌性鼻竇炎、細菌性咽喉炎,始得使用抗生素治療(90/2/1)。
4.使用抗微生物製劑,宜以同療效、價廉為原則。使用三種抗微生物製劑(含)以上,需附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應包括第一線及第二線抗微生物製劑及各類常用藥物;同類同抗菌範疇之抗微生物製劑,若未能都進行藥物敏感性試驗時,得以其中之一種藥物的敏感性試驗結果做為使用其他同類同抗菌範疇藥物合理性之判定參考。(87/4/1)
5.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保險規定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優先使用,如欲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需依規定第6、7項辦理。
6.醫師得按下列病情及診斷於進行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後直接使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惟若微生物培養證明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有效,應考慮改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91/4/1)
(1)感染病情嚴重者,包括:
Ⅰ.敗血症(sepsis)或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
Ⅱ.中樞神經感染
Ⅲ.使用呼吸器者。
(2)免疫狀態不良併發感染者:
Ⅰ.接受免疫抑制劑。
Ⅱ.接受抗癌化學療法。
Ⅲ.白血球數在1000/cumm以下或多核白血球數在500/cumm以下。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86/10/1、92/9/1)。
(4)手術中發現有明顯感染病灶者。
(5)脾臟切除病人有不明原因發熱者。
(6)臟器穿孔。
(7)嚴重污染傷口病人。
(8)患疑似感染之早產兒及新生兒(出生二個月以內)。
(9)發生明確嚴重院內感染症者。
(10)常有厭氧菌與非厭氧菌混合感染之組織部位感染時(如糖尿病足部壞疽併感染、骨盆腔內感染),得直接使用可同時治療厭氧菌與非厭氧菌多重感染之單一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7.醫師得按下列病情改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
(1)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超過72小時,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證實對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具抗藥性,確有需要使用者,並請檢附該檢驗報告。
(2)每72小時更換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一次,歷經 7日以上仍無效,由其他醫療機構轉送至有微生物培養室醫院病人者。
(3)嬰幼兒(出生二個月以上至滿五足歲)患疑似感染疾病,在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72小時仍無明顯療效者。
8.預防性的使用抗微生物製劑:(105/2/1)。
(1)清淨的手術:大致可分甲、乙兩類。
甲類:如單純性疝氣手術、精索靜脈曲張手術、甲狀腺手術、乳房切除手術…等,原則上可「免用」抗微生物製劑,如需使用,可術前一劑量,手術時間超過二小時者得於術中追加一劑,使用之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限(90/2/1)。
乙類:如心臟手術、腦部手術、臟器移植手術及放置人工植入物之手術,原則上使用不可超過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2)清淨但易受污染的手術。
術野是清淨但術中易受污染,如肝膽胃腸手術、泌尿道手術、肺部手術、婦科手術、耳鼻喉科手術、牙科手術…等手術。原則上抗微生物製劑使用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若有厭氧菌與嗜氧菌混合污染之可能時,得使用Cephamycin(cefoxitin,cefmetazole)或ampicillin類合併β-lactamase inhibitor(ampicillin/sulbactam,amoxicillin/clavulanic acid)之藥物;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3)免疫不全病人經醫師判斷感染風險高,依實證及流行病學資料及相關治療指引等,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得適當使用預防性抗微生物製劑。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105/2/1)。
9.污染性傷口之手術及手術後發生感染併發症,依本保險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則用藥(90/2/1)。
10.本保險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範圍暫訂如附表一,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增減。
11.使用本表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超過七日時,除需附微生物培養與敏感試驗報告外,尚需附相關檢驗報告(如血、尿…等)與 TPR chart影本並註明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之規格、劑量、使用日期以利審核。
12.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其於本藥品給付規定中另訂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給付之。
13.有關結核病治療選擇的藥物種類、使用的劑量與治療的時程,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結核病診治指引」辦理(網址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5710&ctNode=1540&mp=230)。(99/11/1、102/7/23)
10.2.盤尼西林類 Penicillins
10.2.1.Amoxicillin + clavulanic acid(如Augmentin tab):(85/1/1)
用於
1.急性化膿性中耳炎或急性化膿性鼻竇炎。
2.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3.厭氧性細菌感染。
4.菌血症等適應症,得免附細菌敏感試驗報告,惟以十日為限。
10.2.2.Ampicillin + sulbactam 注射劑(如Unasyn注射劑、Ansullina注射劑):(91/7/1)
單次處方劑量為1.5公克時,不得以0.75公克兩瓶申報。
10.3.頭孢子菌素 Cephalosporins
10.3.1.Cefaclor:(85/1/1、89/7/1)
用於
1.急性化膿性中耳炎或急性化膿性鼻竇炎。
2.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3.敗血症等適應症,得免附細菌敏感試驗報告,惟以十日為限。
10.3.2.Cefuroxime tab:(87/4/1)
用於
1.急性化膿性中耳炎或急性化膿性鼻竇炎。
2.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3.敗血症等適應症,得免附細菌敏感試驗報告,惟以十日為限。
10.3.3.Ceftriaxone:(95/6/1)
用於疑似或證實為淋病尿道炎、子宮頸炎、軟性下疳時,可第一線單一劑量使用。
10.3.4.Cefixime:(95/6/1)
用於疑似或證實為淋病尿道炎、子宮頸炎、軟性下疳時,可第一線單一劑量使用。
10.3.5.Ceftaroline (如Zinforo):(108/2/1)
1.限用於成人及2個月以上兒童之社區性肺炎,經使用第一線社區性肺炎抗生素(如盤尼西林類抗生素、第三代頭孢子菌素、quinolone類抗生素)治療失敗或致病菌對第一線抗生素不具感受性,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使用者。
2.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4.巨環類Macrolides(如erythromycin、azithromycin、clarithromycin、roxithromycin):(90/11/1、93/9/1、97/12/1、98/10/1、100/5/1、108/1/1)
1.限用於經臨床診斷或實驗室診斷為黴漿菌(mycoplasma)或披衣菌(chlamydia)或退伍軍人桿菌(legionella)引起之感染、或經培養證實為macrolides有效之致病菌感染(需於病歷記載診斷依據,俾利審查)。
2.(1)Azithromycin
a.錠劑膠囊劑(如Zithromax capsules)使用期間不得超過3日,每日最大劑量500mg。對於「禽結核桿菌(Mycobacterium avium‐ intracellulare complex, MAC)」感染患者,使用期限及劑量則不受上述之限制。(100/5/1)
b.口服液劑(如Zithromax Powder for Oral Suspension)使用期間不得超過3日,每日最大劑量500mg。(100/5/1)
(2)Azithromycin長效製劑(如Zmax extended release powder for oral suspension)限單次投予,每次最大劑量為2g;不受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通則八之限制。(97/12/1、100/5/1)
3.(1)Clarithromycin (如Klaricid Tab、Klaricid Paediatric Suspension)使用期間不得超過10日,每日最大劑量500mg。對於「非結核分枝(耐酸)桿菌 (NTM) 」感染患者,每日得使用1000mg,且得持續使用6個月以上。(93/9/1、100/5/1)
(2)Clarithromycin (如Klaricid Tab) 用於消化性潰瘍之胃幽門桿菌消除治療,使用總量以28顆(每顆250mg)為限;依比例換算使用clarithromycin 500mg者,則使用總量以14顆為限。(98/10/1、100/5/1)
(3)Clarithromycin (如Klaricid IV)(108/1/1)
Ⅰ.限用於無法口服之病患。
Ⅱ.若需使用高劑量(成人每日劑量大於1g)或延長治療者,需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
4.Roxithromycin (如Rulid)使用期間不得超過10日,每日最大劑量500mg。(100/5/1)
5.本類製劑應儘量避免合併使用其他抗生素,用於治療「非結核分枝(耐酸)桿菌 (NTM)」者不在此限。(100/5/1)
10.5.Carbapenem類抗微生物製劑:
10.5.1.Imipenem + cilastatin(如Tienam);meropenem(如Mepem):(87/11/1、93/2/1、93/5/1、99/5/1、99/8/1)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 (sensitivity)。
2.經細菌培養,發現有意義之致病菌對carbapenem及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具有感受性,但病患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過敏無其他藥物可供選用時。
3.臨床上為嚴重之細菌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4.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93/5/1)
10.5.2.Ertapenem(如Invanz inj.):(93/5/1、96/12/1)
1.臨床上為中、重度細菌感染,且經其他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但限用於:
(1)複雜的腹腔內感染
(2)感染性肺炎
(3)急性骨盆感染
2.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5.3.Doripenem (如Finibax):(99/8/1)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或對其他具有感受性抗微生物製劑過敏,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sensitivity)之複雜性泌尿道感染(包括腎盂腎炎)及複雜性腹腔內感染。
2.臨床上為嚴重之複雜性泌尿道感染(包括腎盂腎炎)及複雜性腹腔內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6.抗黴菌劑 Antifungal drugs
10.6.1.Fluconazole oral(如Diflucan oral):(85/10/1、87/4/1)
限
1.全身黴菌感染之治療。
2.免疫不全病例,治療或預防黴菌感染時使用。
3.非愛滋病隱球菌腦膜炎患者使用,原則上使用6到8週,視病人臨床反應,抗原效價及培養結果調整療期,而治黴菌藥物之終止以效價下降四倍及兩次培養陰性為原則。
4.用於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者單一劑量使用。
10.6.2.Fluconazole Inj(如Diflucan inj):(85/10/1)
限
1.已證實為全身性黴菌感染(經組織或培養證實)病例使用。
2.非愛滋病隱球菌腦膜炎患者使用,原則上使用6到8週,視病人臨床反應,抗原效價及培養結果調整療期,而治黴菌藥物之終止以效價下降四倍及兩次培養陰性為原則。
10.6.3.Itraconazole:(85/1/1、91/4/1、91/8/1、96/6/1、96/8/1、96/10/1、98/8/1)
10.6.3.1.Itraconazole膠囊劑 (如Sporanox cap):(85/1/1、91/4/1、91/8/1、98/8/1、104/1/1)
限
1.甲癬病人使用。使用時,手指甲癬限用84顆,每顆100mg (以 itraconazole 100mg計算,每日服用2顆),需於9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168顆,需於17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並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1/4/1、98/8/1)
2.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其他頑固性體癬。
4.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經組織切片、微生物或抗原檢測確定之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或皮膚科專科醫師判定需使用本劑者,以12週至24週為原則)。(91/8/1、98/8/1)
5.用於復發性汗斑之治療,每日使用200mg治療7天為一療程,每月以一療程為限。(104/1/1)
6.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7.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10.6.3.2.Itraconazole注射劑 (如Sporanox inj.):(96/6/1、96/8/1、99/10/1)
1.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amphotericin B治療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之侵入性麴菌症、侵入性念珠菌感染症、組織漿病菌之第二線用藥使用,以14日為限。
2.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無法使用或無效的免疫功能不全及中樞神經系統罹患隱球菌病(包括隱球菌腦膜炎)的病人,並以14日為限。
3.因病情需要,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96/8/1、99/10/1)
10.6.3.3.Itraconazole 內服液劑 (如Itrazole oral solution):(96/10/1)
限用於HIV陽性反應及其它免疫功能不全病人的口腔念珠菌感染及食道念珠菌感染者。
10.6.4.Terbinafine (如Lamisil tab):(85/1/1、91/4/1、98/8/1)
限
1.手指甲癬及足趾甲癬病例使用,每日250 mg,手指甲癬限用42顆,需於8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84顆,需於16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8/8/1)
2.其他頑固性體癬及股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2週,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3.頭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4週,若確需延長治療時間,需於病歷詳細載明備查。(98/8/1)
10.6.5.Amphotericin B Injection colloidal dispersion及liposomal complex劑型(如Amphocil Injection、AmBisome for Injection):(91/8/1、93/2/1)
限用於侵入性黴菌感染(invasive fungal infection),且腎功能不全患者
10.6.6.Caspofungin Injection劑型 (如Cancidas Injection 50mg):(92/8/1、94/1/1、96/7/1、99/10/1)
限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限用於其他黴菌藥物治療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之侵入性麴菌症、侵入性念珠菌感染症之第二線用藥。
2.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惟治療食道念珠菌感染限用於fluconazole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者。(99/10/1)
10.6.7.Micafungin Injection劑型(如Mycamine for Injection):(96/4/1) (97/10/1)
限用於
1.治療16歲以上成人的食道念珠菌感染。
2.預防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病患的念珠菌感染。
3.治療念珠菌血症與其他侵襲性之念珠菌感染。(97/10/1)
10.6.8.Flucytosine (如Flusine Tablets)(96/6/1)
限用於Cryptococcus infection的病患。
10.6.9.Anidulafungin注射劑 (如Eraxis for Injection) (97/10/1、105/8/1)
限用於治療成人侵襲性念珠菌感染。
10.6.10.Posaconazole (如Posanol):(101/1/1、104/7/1、106/5/1)
1.限下列條件之一使用:
(1)對amphotericin B或itraconazole或voriconazole治療無效或不能忍受之成人侵入性麴菌病(invasive aspergillosis)的第二線用藥。(無效的定義是先前用有效抗黴菌劑的治療劑量至少7天,感染惡化或未改善)。
(2)對itraconazole或fluconazole治療無效或不能忍受之成人口咽念珠菌感染(oropharyngeal candidiasis)的第二線用藥。(無效的定義是先前用有效抗黴菌劑的治療劑量至少治療一段時間:持續性黴菌血症3天,非黴菌血症型感染7天,食道念珠菌病14天,感染惡化或未改善)限使用口服懸液劑劑型。(104/7/1)
(3)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接受者因發生嚴重(grade Ⅲ、Ⅳ)急性植體宿主反應(acute graft versus host reaction, GVHD),而接受高劑量免疫抑制劑(prednisolone使用劑量超過0.8mg/kg/day)治療之高危險病人(口服劑型限用於13歲以上病人、注射劑限用於18歲以上病人),做為預防侵入性黴菌感染,使用期間以3個月為限。(106/5/1)
(4)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cute myelogenous leukemia)或高危險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病人接受誘導性化學治療者,給付條件如下:(104/7/1)
Ⅰ.用於初診斷之誘導性化學治療、誘導失敗進行第二次誘導性化學治療,或復發病患進行復發後第一次誘導性化學治療者。
Ⅱ.誘導性化學治療需使用「cytarabine(Ara-C)7天及anthracycline類藥物3天」、或「高劑量Ara-C」、或「老年人(>60歲)使用cytarabine (Ara-C)5天及anthracycline類藥物2天」、或較上述療法更強的化學治療。
Ⅲ.自化學治療第一天開始使用,當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大於500/mm3,或出現侵入性黴菌感染時應停止使用。每次療程投予posaconazole預防以一個月為限,最多給付2次誘導性化學治療療程。
Ⅳ.口服劑型限用於13歲以上病人、注射劑限用於18歲以上病人。(106/5/1)
2.使用本藥須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3.注射劑限用於無法口服之病人。(106/5/1)
10.7.抗病毒劑 Antiviral drugs(98/11/1)
10.7.1.抗疱疹病毒劑(98/11/1)
10.7.1.1.全身性抗疱疹病毒劑
1.Acyclovir:(98/11/1、100/7/1、107/12/1、108/3/1)
(1)使用本類製劑,除400mg及800mg(限Virless)規格量口服錠劑外,應以下列條件為限:(107/12/1、108/3/1)
I.疱疹性腦炎。
Ⅱ.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侵犯三叉神經第一分枝VI皮節,可能危及眼角膜者。
Ⅲ.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侵犯薦椎S2皮節,將影響排泄功能者。
Ⅳ.免疫機能不全、癌症、器官移植等病患之感染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者。
Ⅴ.新生兒或免疫機能不全患者的水痘感染。
Ⅵ.罹患水痘,合併高燒(口溫38℃以上)及肺炎(需X光顯示)或腦膜炎,並需住院者。(85/1/1)
Ⅶ.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所引起之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者。
Ⅷ.急性視網膜壞死症(acute retina necrosis)。
Ⅸ.帶狀疱疹發疹三日內且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器周圍之病人,可給予五日內之口服或外用藥品。(86/1/1、87/4/1)
Ⅹ.骨髓移植術後病患得依下列規定預防性使用acyclovir:(87/11/1)
A.限接受異體骨髓移植病患。
B.接受高劑量化療或全身放射治療 (TBI) 前一天至移植術後第三十天為止。
(2)其中Ⅰ與Ⅵ應優先考慮注射劑型的acyclovir。疱疹性腦炎得使用14至21天。(95/6/1、100/7/1)
(3)使用acyclovir 400mg及800mg(限Virless)規格量口服錠劑除用於前述(1)外,療程以7天為限。(107/12/1、108/3/1)
2.Famciclovir;valaciclovir:(100/7/1、101/5/1)
使用本類製劑應以下列條件為限:
(1)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侵犯三叉神經第一分枝VI皮節,可能危及眼角膜者。
(2)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侵犯薦椎S2皮節,將影響排泄功能者。
(3)免疫機能不全、癌症、器官移植等病患之感染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者。
(4)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所引起之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者。
(5)急性視網膜壞死症 (acute retina necrosis)。
(6)帶狀疱疹發疹3日內且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器周圍之病人,可給予5日內之口服或外用藥品。
(7)骨髓移植術後病患得依下列規定用於預防復發性生殖器疱疹:(101/5/1)
A.限接受異體骨髓移植病患。
B.接受高劑量化療或全身放射治療 (TBI) 前一天至移植術後第30天為止。
3.Acyclovir、famciclovir及valaciclovir除上述特別規定外,使用療程原則以10天為限,口服、注射劑及外用藥膏擇一使用,不得合併使用。(95/6/1、100/7/1、101/5/1)
10.7.1.2.局部抗疱疹病毒劑(如Acyclovir外用製劑;tromantadine外用製劑;penciclovir外用製劑):(97/12/1、98/11/1、100/7/1、102/7/1)
1.單純性疱疹(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器周圍、嘴唇、口腔、陰部)3日內可使用acyclovir或tromantadine藥膏,每次給予藥量限5公克以內(100/7/1)。
2.Penciclovir藥膏用於治療由單純皰疹病毒引起之復發性唇皰疹,每次處方以1支(2公克)為原則。(102/7/1)
3.口服、注射劑及外用藥膏擇一使用,不得合併使用。
10.7.2. Ribavirin 膠囊劑(如Robatrol、Rebetol)(93/2/1、93/7/1、93/8/1、95/11/1、98/11/1、100/4/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慢性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且應與interferon-alfa 2a或interferon-alfa 2b或interferon alfacon-1或peginterferon alfa-2b或peginterferon alfa-2a合併治療:
限ALT值異常者,且Anti-HCV 與HCV RNA 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以METAVIR system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98/11/1)
2.療程依Viral Kinetics區分如下:(98/11/1)
(1)有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24週。
(2)無RVR,但有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3)到第12週未到EVR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4)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給付不超過48週。
10.7.3.Lamivudine 100mg(如Zeffix);entecavir (如Baraclude);telbivudine 600mg (如Sebivo);tenofovir 300mg (如Viread):(92/10/1、93/2/1、93/8/1、94/10/1、95/10/1、95/11/1、97/8/1、98/11/1、99/5/1、99/7/1、100/6/1、102/2/1、104/12/1、106/1/1、106/4/1、107/2/1、108/2/1)
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患者:
1.HBsAg(+)且已發生肝代償不全者,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治療,其給付療程如下:(98/11/1、100/6/1、102/2/1、104/12/1、106/1/1、106/4/1)
(1)HBeAg陽性病患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治療。
(2)HBeAg陰性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
註:
Ⅰ.肝代償不全條件為prothrombin time延長≧3秒或bilirubin (total)≧2.0mg/dL,prothrombin time延長係以該次檢驗control值為準。
Ⅱ.Entecavir每日限使用1粒。
2.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HBsAg(+):(98/11/1)
(1)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B型肝炎發作者,可長期使用。(98/11/1)
(2)接受癌症化學療法中,B型肝炎發作者,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長期使用。(93/2/1、94/10/1、98/11/1)
(3)接受肝臟移植者,可預防性使用。(95/10/1、98/11/1)
(4)接受癌症化學療法,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可於化學療法前1週開始給付使用,直至化學療法結束後6個月,以預防B型肝炎發作。(98/11/1)
(5)肝硬化病患,可長期使用。(99/7/1)
註:肝硬化條件為需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 (99/7/1)
I.HBsAg(+)且血清HBV DNA≧2,000IU/mL者。
Ⅱ.診斷標準:
a.肝組織切片(Metavir F4或Ishak F5以上,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或
b.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若患者因其他臨床適應症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而被診斷為肝硬化時,可做為診斷依據。
(6)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時:(104/12/1)
Ⅰ.捐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捐贈者可自其確認為移植捐贈者後開始使用預防性抗病毒藥物治療,原則上治療到血液中偵測不到HBV DNA;若捐贈者符合10.7.3之3至5項治療條件,則依其規範給付。
Ⅱ. 受贈者之HBsAg為陽性反應,或捐贈來源之HBsAg為陽性反應,則受贈者可在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於移植前一週起至移植後免疫抑制藥物停用後6個月內,給付使用抗B型肝炎病毒藥物以預防發作。
(7)血清HBV DNA≧ 106 IU/mL之懷孕者,可於懷孕滿27週後開始給付使用telbivudine或tenofovir,直至產後4週。(107/2/1)
(8)確診為肝癌並接受根除性治療且HBV DNA≧ 2000 IU/mL,可長期使用,直至肝癌復發且未能再次接受根除性治療止。(108/2/1)
註:
- 根除性治療包括手術切除、肝臟移植、射頻燒灼(radiofrequency ablation)及局部酒精注射。
- 已符合肝硬化給付條件可長期使用者,不在此限。
3.HBsAg(+)超過6個月及HBeAg(+)超過3個月,且ALT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5倍以上(ALT≧5X),符合前述條件者,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98/11/1、99/5/1、106/1/1)
4.HBsAg(+)超過6個月及HBeAg(+)超過3個月,其ALT值介於正常值上限2至5倍之間(2X≦ALT<5X),且血清HBV DNA≧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之患者,符合前述條件者,其給付療程為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93/8/1、95/11/1、98/11/1、99/5/1、106/1/1)
5.HBsAg(+)超過6個月及HBeAg(-)超過3個月,且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每次間隔3個月)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2倍以上(ALT≧2X),且血清HBV DNA≧2,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之患者,符合前述條件者,其療程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93/8/1、95/11/1、98/11/1、106/1/1、106/4/1)
6.若上述治療中出現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telbivudine抗藥性病毒株,可改換對於抗藥株有效之B型肝炎抗病毒藥劑治療,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10.7.4.之 1至4項。(98/11/1、99/5/1、99/7/1、102/2/1、104/12/1)
7.符合第2至5項條件者,若使用entecavir,劑量為每日0.5mg。(104/12/1)
10.7.4.Adefovir dipivoxil (如Hepsera Tablets 10mg) ;Entecavir (如Baraclude 1.0mg);tenofovir 300mg (如Viread):(95/9/1、95/10/1、97/8/1、98/11/1、99/5/1、99/7/1、102/2/1、104/12/1、106/1/1、106/4/1)
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患者:
1.經使用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或1.0mg、telbivudine治療或預防B型肝炎發作出現抗藥株(指於治療中一旦HBV DNA從治療期間之最低值上升超過一個對數值(1 log IU/mL),以下條件擇一給付:(98/11/1、99/5/1、102/2/1、104/12/1、106/4/1)
(1)得以原治療藥物再加上adefovir進行合併救援治療(rescue therapy);(95/9/1、95/10/1、97/8/1、98/11/1、99/5/1、99/7/1、106/4/1)
(2)改用entecavir 1.0mg(僅限於lamivudine產生抗藥性之病人)單一藥物治療;(98/11/1、99/5/1、99/7/1、106/4/1)
(3)以Interferon alpha-2a(如Roferon-A)或interferon alpha-2b(如Intron A)或 peginterferon alfa-2a(如Pegasys)治療1年。(98/11/1、99/5/1、99/7/1)
(4)改用tenofovir 300mg單一藥物治療。(104/12/1、106/4/1)
(5)原已接受其他口服抗病毒藥物救援治療,治療期間出現抗藥株,或治療未達預期之病毒學反應,得改以tenofovir單一藥物救援治療。(104/12/1、106/4/1)
2.若停藥後復發,得以合併療法或tenofovir單一藥物再治療,或以干擾素再治療1年。 (99/7/1、104/12/1、106/1/1、106/4/1)
3.慢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帶原者:
(1)肝硬化之病患。(99/7/1)
(2)接受非肝臟之器官移植後發作或接受肝臟移植,須持續接受免疫抑制劑時。(95/10/1、97/8/1、99/5/1)上述病患長期使用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以治療或預防B型肝炎發作,若出現抗藥性病毒株者,治療藥物及療程之規定詳如10.7.4.之1項。(95/10/1、97/8/1、99/5/1、 99/7/1、102/2/1)
4.臨床上若產生多重抗藥病毒株時可給予tenofovir 300mg單一藥物治療,或合併entecavir 1.0mg及tenofovir 300mg治療。(104/12/1、106/4/1)
註:多重抗藥病毒株指病毒對lamivudine、telbivudine、entecavir或adefovir產生二種(含)藥物以上之抗藥性。(104/12/1)
5.前述以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給付療程依HBeAg(+)或HBeAg(-)而定:HBeAg(+)病患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HBeAg(-)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再次復發時得再接受治療,不限治療次數。(106/4/1)
10.7.5.Daclatasvir(如Daklinza)及asunaprevir(如Sunvepra)(106/1/24、106/5/15、107/6/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Daclatasvir與asunaprevir合併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b型成人病患。(106/5/15、107/6/1、108/1/1)
3.使用前應檢測血液病毒非結構性蛋白5A處(NS5A)不具抗藥性病毒株者方可使用。
4.每人給付療程24週,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5.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6.Ombitasvir/paritaprevir/ ritonavir(如Viekirax)及dasabuvir (如Exviera) (106/1/24、106/5/15、107/6/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Ombitasvir/paritaprevir/ ritonavir與dasabuvir合併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成人病患。(106/5/15、107/6/1、108/1/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基因型1a型且無肝硬化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1a型且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24週。
(3)基因型1b型且無肝硬化者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7.Elbasvir/grazoprevir(如Zepatier)(106/8/1、107/6/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成人病患。(107/6/1、108/1/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基因型第1a型且治療前未帶有NS5A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protease inhibitor)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第1a型且治療前帶有NS5A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6週。
(3)基因型第1b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4)基因型第4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合併治療中發生病毒學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8.Sofosbuvir/ledipasvir(如Harvoni)(107/1/1、107/6/1、107/10/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成人病患。(107/6/1、107/10/1、108/1/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給付12週。
(2)下列情況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Ⅰ.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ribavirin且合併或未合併蛋白酶抑制劑治療失敗,且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
Ⅱ.肝功能代償不全(Child-Pugh score B或C)者。
Ⅲ.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肝臟移植者。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9.Sofosbuvir(如Sovaldi)(107/1/1、107/6/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2型成人病患。(107/6/1、108/1/1)
3.需合併ribavirin治療,每人給付療程12週,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10.Glecaprevir/pibrentasvir(如Maviret)(107/8/1、108/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或HCV RNA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第2型、第3型、第4型、第5型或第6型成人病患。(108/1/1)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108/1/1)
(1)未曾接受治療之基因型第1、2、3、4、5或6型患者:
Ⅰ.無肝硬化者,給付8週。
Ⅱ.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2)曾接受interferon或pegylated interferon治療,或sofosbuvir及ribavirin合併治療之患者:
Ⅰ.基因型第1、2、4、5或6型:
i.無肝硬化者,給付8週。
ii.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Ⅱ.基因型第3型,且無肝硬化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6週。
(3)曾接受含NS5A抑制劑或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之基因型第1型患者:
Ⅰ.若曾接受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NS5A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2週。
Ⅱ.若曾接受NS5A抑制劑治療,但未曾接受NS3/4A蛋白酶抑制劑治療者,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8.其他 Miscellaneous
10.8.1.Teicoplanin及vancomycin:(88/3/1)
1.對其他抗生素有抗藥性之革蘭氏陽性菌感染。
2.病患對其他抗生素有嚴重過敏反應之革蘭氏陽性菌感染。
3.治療抗生素引起之腸炎(antibiotics-associated colitis),經使用metronidazole無效者始可使用口服vancomycin。
4.vancomycin 10 gm(溶液用粉劑)限骨髓移植病例使用。
5.其他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
10.8.2. Quinolone類:(96/9/1、97/9/1、107/1/1)
限使用於下列疾病,若使用於結核病不予給付。(96/9/1)
10.8.2.1.Moxifloxacin (如Avelox):(91/2/1、92/11/1、94/3/1、97/9/1、105/8/1)
限用於成人(18歲以上)之下列感染症:
1.慢性支氣管炎的急性惡化、社區性肺炎、複雜性腹腔內感染。
2.急性鼻竇炎或複雜性皮膚和軟組織感染,因抗藥性細菌感染及病情需要,經感染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者。
10.8.2.2.Gemifloxacin (如Factive):(96/6/1、97/9/1)
限用於成人(18歲以上)之慢性支氣管炎的急性惡化、社區性肺炎。
10.8.2.3.Levofloxacin(如Cravit)(97/9/1)
限用於成人(18歲以上)之慢性支氣管炎的急性惡化、社區性肺炎、複雜性泌尿道感染。
10.8.2.4.Nemonoxacin (如Taigexyn):(107/1/1)
限用於成人(18歲以上)適合於門診治療之社區性肺炎。
10.8.3.Linezolid(如Zyvox Injection及Tablets):(91/4/1、100/7/1、105/2/1、108/4/1)
1.限下列條件之一使用:
(1)確定或高度懷疑為MRSA肺炎(痰液培養出MRSA,伴隨全身發炎反應,且CXR出現新的浸潤或痰液性狀改變或氧氣需求增加),並符合下列危險因子之一:(105/2/1、108/4/1)
Ⅰ.65歲以上。
Ⅱ.BMI≧30。
Ⅲ.急性腎衰竭、腎功能不穩定時。
Ⅳ.過去90天內曾使用glycopeptides者。(108/4/1)
(2)因嚴重肺炎致呼吸衰竭或合併嚴重敗血症之患者,同時有其他部位懷疑或證實為MRSA感染,得以經驗性使用;惟後續呼吸道微生物學檢查結果無MRSA呼吸道感染證據時,應停止使用。(108/4/1)
(3)證實為MRSA複雜性皮膚和皮膚構造感染,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08/4/1)
Ⅰ.有全身性感染徵兆且白血球數異常(>12,000或<4,000 cells/mcL)。
Ⅱ.免疫功能不全。
(4)證實為VRE(vancomycin-resistant enterococci)感染,且其VRE菌株對ampicillin為抗藥者。(108/4/1)
(5)其他抗藥性革蘭氏陽性球菌感染,因病情需要,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者。
2.心內膜炎(endocarditis)病患不建議使用。(108/4/1)
3.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或相關之病歷資料。
10.8.4.Telithromycin (如Ketek):(93/10/1)
限用於成人(18歲以上)之慢性支氣管炎的急性惡化或輕度至中度社區性肺炎。
10.8.5.Tigecycline(如Tygacil):(95/12/1、100/7/1)
1.限下列條件之一使用: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或對其他具有感受性抗微生物製劑過敏,而對tigecycline具有感受性(sensitivity)之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結構感染或複雜性腹腔內感染症使用。
(2)其他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認定需使用之下列感染症: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結構感染、複雜性腹腔內感染、社區感染性肺炎。(100/7/1)
2.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或相關之病歷資料。
10.8.6 Colistin可用於靜脈注射劑(97/9/1、98/9/1、99/2/1)
限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定使用於一般抗生素無效,且具多重抗藥性之革蘭氏陰性菌之嚴重感染。
10.8.7.Daptomycin注射劑:(98/1/1)
1.證實為MRSA (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複雜皮膚和皮膚組織感染,且證明為vancomycin抗藥菌株或使用vancomycin、teicoplanin治療失敗者或對vancomycin、teicoplanin治療無法耐受者。
2.其他抗藥性革蘭氏陽性菌引起的複雜皮膚和皮膚組織感染或MRSA菌血症(含右側感染性心內膜炎),因病情需要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8.8. Fidaxomicin(如Dificid):(103/9/1)
1.限用於經第一線藥物metronidazole及vancomycin治療無效或復發,且細菌培養或毒素分析(toxin assay)報告證實為困難梭狀桿菌相關腹瀉(C. difficile-associated diarrhoea, CDAD),並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2.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9.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使用規定(106/2/4)
1.限在台灣地區確診且服藥兩年以上之病患使用。
2.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處方使用規範」之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