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健保給付用藥的規範
其他細節可以參考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E70D4F1BD029DC37&topn=3FC7D09599D25979
第8節 免疫製劑 Immunologic agents
8.1.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Vaccines and Immunoglobulins
8.1.1.Hepatitis B immune globulin:
應以HBsAg (-),Anti-HBc (-)之醫院工作人員為主,且傳染者需為HBsAg (+)。
8.1.2.(刪除)
8.1.3.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限符合下列適應症病患檢附病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及其療效…等)
1.靜脈注射劑:
(1)先天或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併發嚴重感染時(需附六個月內免疫球蛋白檢查報告)
(2)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 (ITP) 經傳統治療效果不佳,其血小板<20,000/cumm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Ⅰ.有嚴重出血危及生命者。
Ⅱ.需接受緊急手術治療者。(103/4/1)
(3)緊急狀況下,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 (ITP) 病例合併血小板嚴重低下(<20,000/cumm),雖未經傳統治療,但合併有嚴重出血,而又必須接受緊急手術治療者。(103/4/1)
(4)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ITP)且於懷孕或分娩期間,經臨床醫師判斷不適合以類固醇治療者。(107/4/1)
(5)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但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証明。
(6)川崎病合乎美國疾病管制中心所訂之診斷標準,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並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Intravenous Immune Globulin (IVIG) 治療川崎病」申請表(詳附表六)併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
(7)因感染誘發過度免疫機轉反應,而致維生重要器官衰竭,有危及生命之慮者,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有加護病房乙等級以上之教學醫院實施。(93/2/1)
(8)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適應症」。(97/5/9、102/7/23、105/8/1)
(9)急性發炎性去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病變(Guillain Barré症候群):(107/12/1)
Ⅰ.不得與血漿置換術併用。
Ⅱ.使用於未滿18歲的病人
i.限無法自行走路的病童,自行走路指不需要他人扶助可以走路,前述只適用於發病前會自行走路的孩童,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
ii.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2天或5天給予。
Ⅲ.使用於18歲(含)以上成人病人
i. 限發病兩週內有嚴重病況(呼吸衰竭或瀕臨呼吸衰竭)病人使用。
ii. 限經神經科醫師確定診斷,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劑量為每公斤體重2公克,分成5天給予。
(10)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Chronic inflammatory demyelinating polyneuropathy, CIDP)(限使用Privigen):(108/2/1)
Ⅰ.限用於依歐洲神經醫學會聯合會 (European Federation of Neurological Societies; EFNS)之診斷標準確診為慢性脫髓鞘多發性神經炎之成人,且對於類固醇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類固醇,臨床上仍產生急性惡化時使用。
Ⅱ.前述類固醇治療無效定義,係指使用口服每日每公斤體重1mg或每日60mg prednisolone兩個月仍未有INCAT (Inflammatory Neuropathy Cause and Treatment) Disability scale 1分(含)以上之進步。
Ⅲ.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及使用。
Ⅳ.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半年兩個療程,每年最多四個療程,需檢附病歷資料及治療前後的INCAT評估結果。
Ⅴ.每月最大劑量每公斤體重2公克。
Ⅵ.如在開始兩個療程後無INCAT 1分(含)以上之進步,則不再給予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2.皮下注射劑:(108/2/1)
原發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證明。
註:川崎病診斷標準:
1.發燒五天或五天以上且合併下列五項臨床症狀中至少四項。
(1)兩眼眼球結膜充血。
(2)嘴唇及口腔的變化:嘴唇紅、乾裂或草莓舌或咽喉泛紅。
(3)肢端病變:手(足)水腫或指(趾)尖脫皮。
(4)多形性皮疹。
(5)頸部淋巴腺腫。
2.排除其他可能引起類似臨床疾病。
3.或只符合三項臨床症狀,但心臟超音波檢查已發現有冠狀動脈病變。
8.1.4.Immunoglobulin(如:ATG-Fresenius、Thymoglobuline inj、Lymphoglobuline inj)(90/11/1、96/2/1、97/8/1、99/2/1):
1.限符合下列適應症病患檢附病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及其療效‥等)
(1)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經傳統方法治療無效且不適合作骨髓移植之病例。
(2)器官移植病患併發嚴重之急性排斥反應。
(3)急性graft versus host disease。
(4)心臟移植病人使用呼吸器,並可能併發腎功能不全者。
(5)ATG-Fresenius及Thymoglobuline inj.可用於預防腎臟移植引起之急性排斥。(99/2/1)
2.作為非親屬或HLA不吻合異體骨髓移植的血液腫瘤及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移植前之條件療法。使用量以不超過45mg/kg/day為原則。(97/8/1)
3.同類藥品擇一使用,不得同時處方。
8.1.5.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如Rabipur):(103/1/1、103/5/1、106/3/1)
1.本類藥品使用於遭疑似狂犬病或麗沙病毒感染動物咬傷暴露後之接種,其使用對象及使用方式應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版「疑似狂犬病或麗沙病毒感染動物抓咬傷臨床處置指引」之接種建議辦理(請參閱疾病管制署狂犬病專區網頁http://www.cdc.gov.tw)。(106/3/1)
2.限於疾病管制署公布之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服務醫院(衛生所)施打。(103/5/1)
8.2.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8.2.1. Cyclosporin(如Sandimmun):(86/1/1、86/9/1、89/7/1、101/10/1)限
1.器官移植抗排斥藥物。
2.嚴重乾癬引起之全身性紅皮症(需檢附照片)。
3.自體免疫性葡萄膜炎及貝西氏病病例使用,請檢附病歷摘要及診斷證明。
4.替代性療法無效或不適用之嚴重乾癬(需檢附三個月以上之病歷與用藥紀錄)。
5.標準療法無效或不適用之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需檢附三個月以上之病歷與用藥紀錄)。
6.以類固醇治療無效或對類固醇有依賴性的原發性腎病症候群【經活體檢視(biopsy)主要為微小病變疾病或局部環節腎絲球硬化症】,經細胞穩定劑(cytostatics)治療無效且腎功能指數在正常值50%以上之病人。
7.若經病人使用cyclosporin後四個月內,其每日尿蛋白量無法降低至少40%時,即認定為cyclosporin治療無效,應予以停用cyclosporin。
8.使用於後天型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惟限使用「Sandimmun Neoral Soft Gelatin Capsules 25mg」及「Sandimmun Neoral Oral Solution 100mg/mL」。(101/10/1)
8.2.2.Tacrolimus
8.2.2.1.Tacrolimus持續性口服製劑:(98/8/1)
1.成人肝、腎移植之第一線用藥。
2.成人肝、腎移植cyclosporin無效之第二線用藥。
8.2.2.2.Tacrolimus 注射劑及其他非持續性口服製劑: (88/8/1、93/12/1、102/7/1)
1.肝臟及腎臟移植之第一線用藥或肝腎移植cyclosporin無效之第二線用藥。
2.心臟移植之第一線、第二線用藥。
8.2.3.多發性硬化症治療藥品 (91/4/1、92/3/1、92/12/1、93/3/1、94/10/1、96/7/1、97/8/1、99/10/1、100/5/1、100/10/1、101/9/1、102/10/1、107/7/1、107/10/1)
8.2.3.1.Interferon beta-la (如Rebif) 、teriflunomide 14mg (如Aubagio)、dimethyl fumarate(如Tecfidera):(91/4/1、97/8/1、100/10/1、107/7/1、107/10/1)
1.限用於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
2.初次使用teriflunomide及dimethyl fumarate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不適用於視神經脊髓炎(neuromyelitis optica, NMO),包括:(100/10/1)
(1)有視神經及脊髓發作。
(2)出現下列2種以上症狀:
i脊髓侵犯大於3節。
ii NMO-IgG or Aquaporin-4抗體陽性。
iii腦部磁振造影不符合多發性硬化症診斷標準。
8.2.3.2.Interferon beta-1b (如Betaferon 8MIU):(92/3/1、92/12/1、93/3/1、97/8/1、99/10/1、100/10/1、106/10/1)
限用於:
- 降低反覆發作型多發性硬化症的發作頻率及嚴重度。(100/10/1、106/10/1)
- 降低續發型多發性硬化症的發作頻率及嚴重度。(100/10/1、106/10/1)。
- 發生單一臨床症狀(Clinically Isolated Syndrome)疑似多發性硬化症的病患。使用時需符合下列規定:(99/10/1、106/10/1)
- 2個以上MS-like病灶點之MRI影像,以確認符合Clinical Isolated Syndrome (CIS)。
- 不適用於視神經脊髓炎(neuromyelitis optica, NMO),包括:(100/10/1)
- 有視神經及脊髓發作。
- 出現下列2種以上症狀:
i脊髓侵犯大於3節。
iiNMO-IgG or Aquaporin-4抗體陽性。
iii腦部磁振造影不符合多發性硬化症診斷標準。
8.2.3.3.Glatiramer acetate (如Copaxone injection):(94/10/1、97/8/1)
限用於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Copaxone用於減少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病人的復發頻率。
8.2.3.4.Natalizumab (如Tysabri) (100/5/1):
1.限用於interferon-beta 或 glatiramer 治療無效之復發型多發性硬化症病人。
2.前述治療無效定義,係指患者臨床上每年有2次(含)以上的失能發作,且併下列條件之一:
(1)磁振攝影(MRI)影像的T2增強訊號病灶明顯增加。
(2)至少出現1 個釓增強病灶(gadolinium-enhancing lesions)。
3.病患若為眼神經脊髓炎(neuromyelitis optica)或曾經有脊髓發作超過三節或三節(≧3 vertebral bodies) 以上者,不得使用。
4.僅限於「多發性硬化症擴展殘疾狀況評分表」(Expanded Disability Status Scale;EDSS)小於5.5者使用。
5.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年須重新申請,排除眼神經脊髓炎(neuromyelitis optica)病患。處方醫師應事先告知病患,使用本案藥品無法完全排除發生「進行性多灶性白質腦病」(Progressive multifocal leukoencephalopathy;PML)之副作用,PML致死率高,且臨床上不易處理。
8.2.3.5.Fingolimod 0.5mg(如Gilenya):(101/9/1、102/10/1)
1.限用於雖已接受乙型干擾素或glatiramer治療,相較於前一年度復發率仍不變或反而上升之高度活躍型復發緩解之多發性硬化症病人(highly active relapsing–remitting multiple sclerosis 即 前一年有一次以上復發或是前兩年有兩次以上復發),但排除使用於:
(1)EDSS (Expanded Disabi1ity Status Scale)大於5.5之患者。
(2)視神經脊髓炎(neuromyelitis optica,NMO),包括:
Ⅰ有視神經及脊髓發作。
Ⅱ出現下列2 種以上症狀:
i.脊髓侵犯大於3節;
ii.NMO-IgG or Aquaporin-4 抗體陽性;
iii.腦部磁振造影不符合多發性硬化症診斷標準。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年需重新申請,併應提出整個用藥期間的復發情形。(102/10/1)
3.使用兩年後,年度復發率(average annual relapse)無法減少※時應停止本藥品之治療。(102/10/1)
4.個案在停藥觀察期間復發且為高度活躍型復發緩解之多發性硬化症病人(highly active relapsing– remitting multiple sclerosis可再申請並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102/10/1)
※年度復發率無法減少之定義:
採計使用fingolimod藥物後一年至兩年復發次數之數據 (以最近一年或兩年之復發次數除以1或2來計算),較諸更先前一年或兩年之年復發率皆無再減少時。(102/10/1)
8.2.4.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1/10/1、102/1/1、102/2/1、102/4/1、102/10/1、103/9/1、103/12/1、105/9/1、105/10/1)
使用本類藥品之醫事機構應注意監測病患用藥後之不良反應及可能發生的重大安全事件(如肺結核及病毒性肝炎)。(103/9/1)
8.2.4.1.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tocilizumab(如Actemra)(94/3/1、101/12/1、102/1/1、102/10/1、105/10/1、108/1/1):兒童治療部分
1.Etanercept限使用於4歲(含)以上的兒童具有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患者。adalimumab限使用於2歲(含)以上具有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患者(101/12/1、105/10/1、108/1/1)。tocilizumab限使用於2歲(含)以上的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患者。(102/10/1)
2.限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小兒科專科醫師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3.年齡大於18歲的病患應由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專科醫師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小兒科專科醫師重新評估病情,改依成人治療(8.2.4.2)規定申請。(108/1/1)
4.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申報時需檢附methrotexate或corticosteroids 藥物使用的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及關節腫脹治療前後的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等資料。
(2)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或tocilizumab之後,每六個月需再申請一次;需描述使用藥物後的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101/12/1、102/10/1)
5.病患需同時符合下述(1)(2)(3)三項條件者方可使用
(1)病人的關節炎必須符合下列任何一種亞型的病變:
Ⅰ全身性 ( systemic)
Ⅱ多發性關節炎 (polyarticular)(類風濕性因子陽性或陰性者皆可)
Ⅲ擴散型嚴重少數關節炎 (extended oligoarticular)
(2)標準療法失敗者 (符合下列任一項)
Ⅰ病患必須曾經接受methotrexate的充分治療。
充分治療的定義:
10毫克/身體表面積平方米/週的口服或注射methotrexate治療,藥物治療時間必須達3個月以上。(若因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於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劑量可以酌情降低。)
Ⅱ若單獨使用類固醇來治療全身性類風濕性關節炎症狀,prednisolone的劑量必須高於每天每公斤0.25毫克以上並且發生無法接受的副作用。
(3)最近3個月關節炎的活動性必須符合活動性多關節炎標準者。活動性多關節炎標準定義:關節病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個要項:
Ⅰ腫脹的關節總數大於等於5個。
Ⅱ關節活動受到限制而且具有疼痛或壓痛的關節總數≧3個。
(必須附上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作為輔証)。
6.需排除etanercept、adalimumab及tocilizumab使用的情形(102/10/1)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 (pre-malignancy) 的病患。
(6)免疫功能不全者 (Immunodeficiency)。
7.需停止etanercept、adalimumab及tocilizumab治療的情形(102/10/1)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Ⅲ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Ⅳ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療效不彰:患者的core set data經過6個月治療後未達療效者。
療效定義:
Ⅰ紅血球沉降速率 (ESR) 或CRP及下列三項中至少有二項達到較基礎值改善30%以上效果者。
i.活動性關節炎的總數
ii.關節活動範圍受到限制的關節總數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
Ⅱ上述各種指標惡化程度達30%以上者不得超過一項
◎附表十六:全民健康保險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tocilizumab申請表
◎附表十六之二:(刪除)
8.2.4.2.Etanercept(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golimumab(如Simponi); abatacept(如Orencia);tocilizumab(如Actemra);tofacitinib(如Xeljanz);certolizumab (Cimzia) ;baricitinib(如Olumiant);opinercept (如Tunex) (92/3/1、93/8/1、93/9/1、98/3/1、99/2/1、100/12/1、101/1/1、101/6/1、102/1/1、102/4/1、102/10/1、103/12/1、106/4/1、106/11/1、107/9/1、108/3/1、108/5/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者使用於類風濕關節炎病患。
2.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申報時須檢附使用DMARD藥物六個月以上後之DAS28積分,各種DMARD藥物使用之種類、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須註明日期)及關節X光檢查報告等資料。(99/2/1、108/5/1)
4.使用劑量:
(1)初次使用tocilizumab時:
I. 靜脈注射劑:劑量應從4mg/kg開始,治療第12週,評估DAS28積分,未達療效者(療效之定義: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3.2者),得調高劑量至8mg/kg,繼續治療12週後,再評估DAS28總積分,必須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3.2,方可續用。(102/10/1、106/4/1)
Ⅱ.皮下注射劑:體重小於100公斤者,劑量應從162mg每兩週一次開始,治療第12週,評估DAS28積分,未達療效者,得調高劑量至162mg每週一次,繼續治療12週後,再評估DAS28積分,達療效者方可續用。體重大於100公斤者,劑量162mg每週一次,治療第24週,評估DAS28積分,達療效者方可續用。(106/4/1)
(2) 使用baricitinib時,劑量用法之調整應參照藥物仿單,每日限用1錠。(107/9/1)
5.使用半年後,每三個月需再申報一次;內含DAS28積分,使用藥物後之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93/8/1、93/9/1)
6.病患需同時符合下述(1)(2)(3)項條件,方可使用;若有第(4)項情形,不得使用;若有第(5)項情形,需停止使用。
(1)符合美國風濕病學院(American College of Rheumatology)類風濕關節炎分類標準的診斷條件。(102/10/1)
(2)連續活動性的類風濕關節炎
Ⅰ.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積分 (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 必須大於5.1。
Ⅱ.此項評分需連續二次,其時間相隔至少一個月以上,並附當時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須註明日期)及關節X光檢查報告為輔証。(108/5/1)
註1:28處關節部位記分如 (附表十三) 所示,其疾病活動度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DAS28 = 0.56 ×√TJC + 0.28 ×√SJC + 0.7 × lnESR+0.014 × GH
註2:TJC: 觸痛關節數,SJC: 腫脹關節數,ESR: 紅血球沉降速率 (單位為mm/h),GH: 在100 mm圖像模擬量表中所呈現的整體健康狀態 (general health status)
(3)標準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 (Disease-Modifying Anti-Rheumatic Drugs, DMARD) 療法失敗:
病患曾經接受至少兩種DMARDs (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 之充分治療,而仍無明顯療效。(93/8/1)
Ⅰ.充分治療的定義:(100/12/1)
i.DMARDs藥物治療時間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i)必須至少6個月以上,而其中至少2個月必須達到 (附表十四) 所示標準目標劑量 (standard target dose)。
(ii)DMARDs藥物合併使用prednisolone 15 mg/day治療,須至少3個月以上,而其中至少2個月DMARDs藥物必須達到 (附表十四) 所示標準目標劑量 (standard target dose)。(100/12/1)
ii.若病患因DMARDs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DMARDs劑量仍需達 (附表十四) 所示治療劑量 (therapeutic doses) 連續2個月以上。
Ⅱ.療效的定義:(93/8/1、98/3/1)
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大於等於(≧)1.2,或DAS28總積分小於3.2者。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93/9/1、106/11/1)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Ⅰ.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certolizumab除外) (106/11/1)
Ⅱ.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Ⅲ.具高度感染機會的病患,包括: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有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除去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症
vi.具有留置導尿管者
Ⅳ.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 (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Ⅴ.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5)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93/8/1、93/9/1)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Ⅰ療效不彰
Ⅱ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暫時停藥即可)
7.轉用其他成分生物製劑之條件:
(1)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有療效,但因方便性欲改用給藥頻率較少者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者,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
(2)使用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不可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其他成分生物製劑。
8.減量及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2/4/1)
(1)減量時機:使用2年且已達疾病緩解(DAS28< 2.6)超過6個月。(108/5/1)
(2)減量方式:
病患使用生物製劑2年後,申請續用之事前審查時,應依據患者個別狀況提出符合醫理之治療計畫,並敘明開始減量至1年後暫緩續用之減量方式。減量方式可為減少每次使用劑量或延長給藥間隔。
(3)減量期間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得申請回復減量前之使用量,下次再評估減量之時機為1年後:
Ⅰ.與減量前比較,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
Ⅱ.ESR> 25mm/h。
Ⅲ.與減量前比較,ESR上升程度> 25%。
(4)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方便性考量或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
(5)暫緩續用時機:開始減量1年後暫緩續用。
(6)至101年12月31日止,已申請使用逾2年者,於下次申報時即須依規定評估是否需減量。
9.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重新申請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02/1/1)
(1)生物製劑暫緩續用後,必須持續接受至少2種DMARDs藥物之治療(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其中methotrexate至少2個月以上必須達到當初申請生物製劑時所使用之劑量。
(2)DAS28總積分上升程度> 1.2。(102/4/1)
◎附表十三:全民健康保險類風濕關節炎病患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評估表
◎附表十四:全民健康保險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DMARDs)之標準目標劑量暨治療劑量表
◎附表十五:全民健康保險類風濕關節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6/11/1)
8.2.4.3.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 ;golimumab(如Simponi);secukinumab(如Cosentyx) (98/8/1、98/11/1、101/1/1、102/1/1、107/1/1):用於僵直性脊椎炎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處方。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年齡18歲以上
(2)HLA B27陽性
(3)X光(plain X Ray)檢查需有薦腸關節炎:雙側性二級以上,或單側性三級以上、附有報告影印或X光影像光碟。
(4)臨床症狀及身體檢查,下列三條件至少需符合二項
i.下背痛及晨間僵硬的症狀持續3個月以上,這些症狀無法因休息而緩解,但會隨運動改善。
ii.腰椎活動受到限制,有確切體檢發現者。
iii.胸部擴展受到限制,有確切體檢發現者。
(5)所有的病患都必須曾經使用過至少2種 (NSAI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充分治療的定義為:使用最高建議劑量或最高耐受劑量的NSAID抗發炎藥物,在同一家醫院連續治療三個月以上,且每種NSAID至少使用四週以上,除非出現毒性而停藥,需以附表二十一之二為根據記錄NSAID之毒性送審。
(6)周邊關節炎患者必須曾經同時使用NSAIDs和sulfasalazine進行充分的治療,sulfasalazine需以2 g/day之標準治療4個月或以上,除非有相關毒性發生而停藥,並有適當病歷記載者。
(7)必須附有(1) 風濕或免疫專科且具有保險人核定復健處方權之醫師所開立之運動衛教証明書和(2)病患自身在家運動狀况聲明書。
(8)活動性疾病持續四週以上。(需連續二次檢查BASDAI≧6、ESR > 28 mm/1 hr 暨 CRP > 1 mg/dL,且二次檢查之間隔需經過至少4週以上之充分治療)
(9)病患需填具藥物使用同意書以示瞭解本藥物之適應症、禁忌及副作用。
4.Secukin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107/1/1)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治療12週後評估BASDAI:與使用前比較,出現50%以上的進步或減少2 分以上,方得繼續使用。
(2)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具高度感染機會的病患,包括: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有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症
vi.具有留置導尿管者
(4)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一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僵直性脊椎炎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7/1/1)
◎附表二十一之二:NSAID藥物副作用
8.2.4.4.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5/10/1、107/1/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99/1/ 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之患者。
(2)曾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乾癬患者,或經皮膚切片診斷為乾癬患者。
(3)三個或是三個以上的疼痛關節及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腫脹關節,且至少間隔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之連續兩次評估均符合上述條件。(需附關節腫脹相關X-光片或照片輔証)。
(4)應先使用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劑(NSAID)及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且必須曾使用過至少2種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附表二十二之二)
i. 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包括下列四種: sulfasalazine、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leflunomide〕,治療至少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i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中sulfasalazine、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為第一線藥物,leflunomide為第二線藥物,第一線疾病修飾類藥物治療無效,應先經leflunomide治療3個月無效後,方可使用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或secukinumab 150mg作為第三線治療。(107/1/1)
iii.標準治療失敗之定義:經過充分使用以上藥物治療又給予規定劑量,且至少先後使用或併用兩種疾病修飾類藥物(DMARDs)仍無法使病情緩解,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 治療療程至少有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 治療不到六個月,但是病患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藥者,但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 治療大於兩個月,且因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止療程,其中至少有兩個月需達有效治療劑量,且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5) Ustekinumab限用於曾經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如etanercept、adalimumab或golimumab等)或secukinumab治療,但未達療效,或無法耐受的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申請初次治療者,應檢附曾經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之用藥結果,包括種類、劑量、治療前後PsARC評估及副作用報告等資料,並宜記錄患者HBsAg及Anti-HCV資料(若HBsAg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105/10/1、107/1/1)
4.Secukin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107/1/1)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105/10/1)
(1)療效定義:治療12週(ustekinumab初次治療則為24週)後,評估乾癬關節炎反應標準(PsARC, Psoriatic Arthritis Response Criteria),其標準為下列四項中至少有二項較原基礎值改善,且其中一項需為疼痛關節或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且下述各種指標不得有任一項惡化,方得繼續使用。(附表二十二之三)
i.疼痛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iv.病患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2)初次申請ustekinumab以3劑(初次、4週後及16週時投予每劑45mg)為限,且於24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sARC療效方可申請續用,續用以45mg q12w為限。(105/10/1)
(3)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懷孕或正在授乳婦女
(2)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疾病
vi.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4)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
◎附表二十二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adalimumab/etanercept/golimumab/secukinumab申請表
◎附表二十二之二: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DMARDs標準目標劑量及有效治療劑量的定義
◎附表二十二之三:乾癬性關節炎評估表
◎附表二十二之六: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周邊關節炎使用Ustekinumab申請表
8.2.4.5.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如Enbrel);golimumab(如Simponi);secukinumab(如Cosentyx)(98/8/1、98/11/1、99/1/1、102/1/1、102/2/1、107/1/1):用於活動性乾癬性關節炎-乾癬性脊椎病變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99/1/ 1)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使用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或secukinumab 150mg作為第二線治療:(107/1/1)
(1)經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之患者。
(2)曾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乾癬患者,或經皮膚切片診斷為乾癬患者。
(3)下列三項條件至少需符合二項:
i.下背痛及晨間僵硬的症狀持續3個月以上,這些症狀無法因休息而緩解,但會隨運動改善。
ii.腰椎前屈活動受限。
iii.胸廓擴張受限。
(4)X光(plain X ray)檢查需有薦腸關節炎:單側性二級以上、附有報告影印及X光影像光碟。
(5)病患必須曾使用過至少2種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劑(NSAI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充分治療的定義為:使用最高建議劑量或最高耐受劑量的NSAID抗發炎藥物,在同一家醫院連續治療三個月以上,且每種NSAID至少使用四週以上,除非出現毒性而停藥,需以附表二十二之五為根據,記錄NSAID之毒性送審。
(6)活動性疾病持續四週以上。(需連續二次檢查BASDAI≧6、ESR > 28 mm/1 hr及CRP > 1 mg/dL,且二次檢查之間隔需經過至少4週以上充分治療)
4.Secukinumab每次使用劑量為150mg,起始於第0,1,2,3和4週,之後每4週給予維持劑量150mg。(107/1/1)
5.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使用者治療12週評估BASDAI:與使用前比較,出現50%以上的進步或減少2分以上,方得繼續使用。
(2)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
6.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懷孕或正在授乳婦女
(2)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iii.過去12個月內曾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疾病
vi.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4)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7.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
◎附表二十二之四: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性脊椎病變使用adalimumab/etanercept/golimumab/secukinumab申請表(107/1/1)
◎附表二十二之五:NSAID 藥物副作用
8.2.4.6.Etanercept(如Enbrel);adalimumab(如Humira);ustekinumab(如Stelara);secukinumab(如Cosentyx);ixekizumab(如Taltz) ; guselkumab (如Tremfya) ;brodalumab (如Lumicef) (98/11/1、100/7/1、101/5/1、101/12/1、102/1/1、104/4/1、105/9/1、107/8/1、108/3/1、108/4/1):
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1.給付條件:限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治療無效,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其他系統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乾癬或頑固之掌蹠性乾癬,且影響功能之患者。
(1)所稱”慢性”,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10 (不適用PASI測定如膿疱性乾癬,則以範圍 ≧10%體表面積)。(附表二十四之二)
(2)頑固之掌蹠性乾癬:指非膿疱性掌蹠廣泛性角化,嚴重影響行走或日常作習,申請時需附照片以供審查。照片應包括前、後、左、右至少四張,並視需要加附頭部、掌、蹠照片。
(3)慢性紅皮症乾癬:範圍≧75%體表面積,病史超過1年,以cyclosporin足量(5mg/kg/d,除非有明顯不良反應)治療6個月以上,停藥未滿3個月即復發到PASI>10或體表面積>30(需經皮膚科醫師評估),可不經照光治療,只需methotrexate及acitretin治療無效後直接申請。(101/12/1)
(4)所稱治療無效,指治療後嚴重度仍符合上列第(1)及第(2)點情況,或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50%。(101/5/1)
i.治療必須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兩種系統性治療之至少兩種,包括methotrexate、acitretin、cyclosporin。(101/12/1)
ii.治療需至少使用3個月,但育齡女性,得不經acitretin使用。
iii.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寬頻UVB併用焦油每週至少3次,並依學理逐漸增加至有效可忍受劑量。申請時必須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紀錄。
iv.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 cyclosporin為2.5-5 mg/kg/d, acitretin為0.3-1 mg/kg/d。但若因為藥物毒性無法耐受,使用劑量可酌情降低。
(5)所稱無法接受治療:
i.Methotrexate:指因肝功能異常或切片第三期a異常,經6個月後切片仍無改善,或第三期b以上之肝切片異常,病毒性肝炎帶原或腎功能異常而無法使用methotrexate治療者。
ii.Acitretin:指有明顯肝功能異常、高血脂無法有效控制,或cyclosporin有效但停藥後迅速復發,已持續使用超用1年,或已產生腎毒性經減量後無法有效控制者。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6個月為1個療程,持續使用時每6個月需再申報一次,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101/12/1)
(2)紅皮症乾癬病患以6個月為限,於6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101/12/1)
(3)Etanercept初期3個月可使用50mg biw,之後則為25mg biw,且於12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4)Adalimumab初次投予為80mg,之後則為40mg qow,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0/7/1)
(5)Ustekinumab初次及4週後投予45mg,之後則為45mg q12w,且於16週時,需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1/5/1)
(6)Secukinumab起始於第0,1,2,3,4週投予300mg,接著於第4週開始於每4週投予300mg (體重≤60kg,投予150 mg的劑量),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
(7)Ixekiz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60 mg,接著於第2,4,6,8,10,12週投予80mg,之後每4週投予8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7/8/1)
(8)Guselk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100 mg,接著於第4週投予100mg,之後每8週投予10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3/1)
(9)Brodalumab起始於第0週投予210 mg,接著於第1週及第2週投予210mg,之後每2週投予210mg,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25療效。(108/4/1)
(10)原先使用cyclosporin控制有效且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者,於6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否則下次申請應於1年後。
(11)初次申請後每6個月須再次申請續用,續用時,與初次治療前之療效達PASI50方可使用;且etanercept再次申請時僅限使用25mg biw之劑量。停藥超過3個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101/12/1、104/4/1)
3.使用生物製劑時,考慮其於乾癬療效可能較慢,及立即停藥之可能反彈現象,治療前兩個月得合併使用cyclosporine及照光治療,但生物製劑療效出現時即應逐漸停用。 (101/5/1、105/9/1、107/8/1)
4.需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懐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病(sepsis)者。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病患。
(6)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
5.需停止治療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性毒性。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未達50%。
6.暫緩續用之相關規定:(104/4/1)
(1)暫緩續用時機:使用生物製劑治療2年後符合PASI≦10者。
(2)因使用一種生物製劑治療後療效不彰,而轉用另一種不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以轉用後者之起始日重新計算2年後開始減量之時機。但因無法忍受副作用而轉用相同藥理機轉之生物製劑,轉用前後所使用生物製劑之期間均應計入。
7.暫緩續用後若疾病再復發,可重新申請使用,須符合至少有50%復發(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104/4/1)
◎附表二十四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乾癬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5/9/1、107/8/1)
◎附表二十四之二:全民健康保險乾癬(慢性紅皮症乾癬部分)使用生物製劑申請表(105/9/1、107/8/1)
◎附表二十四之三:乾癬面積暨嚴重度指數【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8.2.4.7.Adalimumab(如Humira) 、infliximab (如Remicade)、vedolizumab (如Entyvio) (100/7/1、102/1/1、105/10/1、106/5/1、106/10/1) :用於克隆氏症治療部分
8.2.4.7.1.Adalimumab(如Humira) 、infliximab(如Remicade)vedolizumab(如Entyvio) (105/10/1、106/5/1、106/10/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克隆氏症,領有克隆氏症重大傷病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克隆氏症病情發作,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 (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或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仍然無法控制病情(CDAI≧300)或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時,且病況不適合手術者。
(2)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六個月,或外科手術治療,肛門周圍廔管或腹壁廔管仍無法癒合且CDAI≧100者。
(3)克隆氏症經5-aminosalicylic acid 藥物如(sulfasalazine, mesalamine, 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仍於一年內因克隆氏症之併發症接受二次(含)以上之手術治療且CDAI≧100者。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vedolizu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第三劑後,達到有效緩解之誘導或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106/10/1)
i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150或廔管痊癒。
ii部份有效緩解之誘導:CDAI分數下降≧100或廔管數量減少。
(2)繼續使用者: adalimumab需每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vedolizu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以16週 (使用2劑)或24週 (使用3劑) ;vedolizumab以16週(使用2劑)或24週 (使用3劑)為限。(106/5/1、106/10/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vedolizumab治療46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總療程結束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六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5/10/1、106/5/1、106/10/1)。
5.使用劑量:
Ⅰ.Adalimumab:原則上,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可持續治療至54週(總共使用28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5/10/1、106/5/1)
Ⅱ. Inflixi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 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 (總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6/5/1)
Ⅲ.Vedolizumab:原則上,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8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 (總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
6.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 (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一:全民健康保險克隆氏症使用adalimumab、infliximab、vedolizumab申請表(106/5/1、106/10/1)
◎附表二十六之二:CDAI(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8.2.4.7.2.Adalimumab(如Humira)、infliximab (如Remicade)(105/10/1、106/5/1):兒童治療部分
1.限具有小兒專科或消化系專科證書之醫師處方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六歲(含)以上,經診斷為小兒克隆氏症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並排除第6項之情形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申請時應附上影像診斷評估報告。
(1)克隆氏症病情發作,經皮質類固醇及免疫抑制劑(azathioprine, 6-mercaptopurine, methotrexate)充分治療超過三個月,仍然無法控制病情(PCDAI>30)或產生過敏或其他嚴重副作用者。
(2)小兒克隆氏症病童腹部或肛門廔管合併生長遲緩者(height velocity Z Score -1 to -2.5)。
(3)小兒克隆氏症病情發作且生長遲緩(height velocity Z Score -1 to -2.5)病童,經營養治療與免疫抑制劑治療失敗者。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為限);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第3劑後,達到臨床反應(PCDAI降低>=15)者,方得申請繼續使用。誘導緩解失敗者,得提出申請轉換他類生物製劑,然同一療程不得合併使用。(106/5/1)
(2)繼續使用者: adalimumab需每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需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評估一次。評估仍維持前一次療程有效或部份有效緩解時之PCDAI分數者,方得提出申請續用。每次申請adalimumab以16週(使用8劑);infliximab以每16週(使用2劑)或每24週(使用3劑)為限。(106/5/1)
(3)總療程:adalimumab治療54週使用28劑;infliximab治療46週使用8劑 (療效持續至54週)。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六個月後,因病情復發或以其他治療難以控制達上述3.之(1)(2)(3)之標準才能再次提出申請使用。(106/5/1)
5.使用劑量:
(1)adalimumab:體重>=40公斤者,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 80mg,第四週給予第三劑40mg,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體重<40公斤者,最初第一劑80mg,兩週後第二劑40mg,第四週給予第三劑20mg,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20mg。
(2)Infliximab:第0.2.6週給予靜脈輸注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8週給予5mg/kg。可持續治療至第46週 (總共使用8劑,療效持續至54週),作為緩解之維持。(106/5/1)
6.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2)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3)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
(4)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5)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7.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 (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iii嚴重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二十六之三:全民健康保險小兒克隆氏症使用adalimumab、infliximab申請表(106/5/1)
◎附表二十六之四:PCDAI(Pediatric Crohn’s disease activity index)
8.2.4.8.Abatacept靜脈注射劑(如Orencia IV)(101/10/1、102/1/1、104/8/1、108/1/1):用於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治療部分
1.給付條件:
(1)限用於曾經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拮抗劑(如etanercept)治療,但未達療效或無法耐受之6歲(含)以上有幼年型慢性關節炎之兒童患者。(108/1/1)
I.Etanercept的療效:
i.紅血球沉降速率 (ESR) 或CRP及下列三項中至少有二項達到較基礎值改善30%以上效果者。
a.活動性關節炎的總數。
b.關節活動範圍受到限制的關節總數。
c.醫師的整體評估。
ii. 上述各種指標惡化程度達30%以上者不得超過一項
II.無法耐受的定義:無法忍受etanercept治療的副作用。
(2)需與methotrexate併用(但對methotrexate過敏,或methotrexate引起嚴重血球低下、肝毒性及其它嚴重副作用者除外)。
2.限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小兒科專科醫師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小兒科專科醫師處方。
3.年齡大於18歲的病患應由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專科醫師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小兒科專科醫師重新評估病情,改依成人治療(8.2.4.2)規定申請。(108/1/1)
4.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申請初次治療時,應檢附曾經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拮抗劑之用藥結果,包括種類、劑量、關節腫脹治療前後的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及副作用報告等資料。
(2)使用abatacept之後,每6個月需再申請一次;需描述使用藥物後的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
5.需排除abatacept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患者(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 (pre-malignancy) 的病患。
(6)免疫功能不全者 (Immunodeficiency)。
6.需停止abatacept治療的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Ⅲ.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Ⅳ.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2)療效不彰:患者的core set data經過6個月治療後未達療效者。
療效定義:
Ⅰ.紅血球沉降速率 (ESR) 或CRP及下列三項中至少有二項達到較基礎值改善30%以上效果者。
i.活動性關節炎的總數
ii.關節活動範圍受到限制的關節總數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
Ⅱ.上述各種指標惡化程度達30%以上者不得超過一項。
◎附表三十一:全民健康保險使用abatacept申請表(六歲以上兒童)
8.2.4.9.Golimumab(如Simponi) 、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 (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105/9/1、105/10/1、106/10/1、107/8/1):用於潰瘍性結腸炎治療部分
8.2.4.9.1.Golimumab(如Simponi) 、Adalimumab(如Humira)、Vedolizumab (如Entyvio)、infliximab(如Remicade)(105/9/1、105/10/1、106/10/1、107/8/1):成人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證書者處方。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須經診斷為成人潰瘍性結腸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Ⅰ.領有潰瘍性結腸炎重大傷病卡(直腸型排除)。
Ⅱ.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如sulfasalazine、mesalamine或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調節劑(如azathioprine或6-mercaptopurine)充分治療無效(須有病歷完整記載用藥史,連續治療達6個月以上),或對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免疫調節劑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
Ⅲ.Mayo score ≧9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2分(需檢附兩個月內之大腸鏡報告,內含可供辨識之彩色照片)。
(2)急性嚴重的潰瘍性結腸炎,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
Ⅰ.內視鏡下符合潰瘍性結腸炎。
Ⅱ.病理切片排除巨細胞病毒腸炎、阿米巴結腸炎、淋巴癌。
Ⅲ.糞便檢測排除困難梭狀桿菌感染。
Ⅳ.Mayo Score為12分,經類固醇全劑量靜脈注射(如methylprednisolone 40-60mg/day等)連續治療5天無效。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golimumab以2週(使用2劑)、adalimumab以6週(使用4劑)、vedolizumab以6週(使用3劑)、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後達到臨床反應評估者(Mayo Score≦ 6分,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2分),方得申請繼續使用。(105/10/1、106/10/1、107/8/1)
(2)繼續使用者:golimumab與 adalimumab,需每16週評估一次,若評估仍維持前一療程或更低之Mayo Score分數,且Mayo Endoscopic subscore≦ 1分,可再申請繼續使用16週,維持治療以申請兩次為限。Vedolizumab 與infliximab繼續使用,以一次24週(使用3劑)為限。(106/10/1、107/8/1)
5.劑量給予方式及總療程:
(1) Golimumab:
Ⅰ.最初第一劑200mg,兩週後第二劑1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有效患者之後每隔4週給予維持劑量50mg(體重大於80公斤病患,每隔4週100mg),至多持續至34週(使用10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
Ⅱ.若使用劑量為100mg(含)以上,限使用100mg(1mL)規格量。
(2) Adalimumab:最初第一劑160mg,兩週後第二劑80mg,第四週之第三劑及第六週之第四劑4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兩週給予維持劑量40mg,至多持續至38週(使用20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5/10/1、106/10/1)
(3) Vedolizumab:最初第一劑300mg,兩週後第二劑300mg,第六週之第三劑300m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300mg,至多持續至30週(使用6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6/10/1)
(4) Infliximab:最初第一劑、兩週後之第二劑、第六週之第三劑給予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至多持續至30週(使用6劑),作為緩解之維持。(107/8/1)
6.Golimumab治療34週(使用10劑);adalimumab治療38週(使用20劑);vedolizumab或infliximab治療30週(使用6劑)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六個月後,若病情復發,依初次使用標準再次提出申請。 (105/10/1、106/10/1、107/8/1)
7.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8.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Ⅲ.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Ⅳ.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8.2.4.9.2.Infliximab(如Remicade)(107/8/1):兒童治療部分
1.限具有消化系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用。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六歲(含)以上,經診斷為小兒潰瘍性結腸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Ⅰ.領有潰瘍性結腸炎重大傷病卡(直腸型排除)。
Ⅱ.經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如sulfasalazine、mesalamine或balsalazide)、類固醇、及免疫調節劑(如azathioprine或6-mercaptopurine)充分治療無效(須有病歷完整記載用藥史,連續治療達3個月以上),或對5-aminosalicylic acid藥物、免疫調節劑產生嚴重藥物副作用。
Ⅲ.PUCAI≧35分 (需檢附兩個月內報告),或合併生長遲緩(height velocity Z score -1 to 2.5)孩童經營養治療與免疫抑制劑治療失敗者。
(2)急性嚴重的潰瘍性結腸炎,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
Ⅰ.內視鏡下符合潰瘍性結腸炎。
Ⅱ.病理切片排除巨細胞病毒腸炎、阿米巴結腸炎、淋巴癌。
Ⅲ.糞便檢測排除困難梭狀桿菌感染。
Ⅳ.PUCAI為50分,經類固醇全劑量靜脈注射[如prednisolone 1-2 mg/kg/day(最大劑量每日 40-60 mg)、methylprednisolone 0.8-1.6 mg/kg/day(最大劑量每日32-48 mg)等]連續治療5天無效。
4.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初次申請:infliximab以6週(使用3劑)為限,治療後達到臨床反應評估者(PUCAI減少20分或PUCAI<10分),方得申請繼續使用。
(2)繼續使用者:以申請一次24週(使用3劑)為限。
5.劑量給予方式及總療程:
Infliximab最初第一劑、兩週後之第二劑、第六週之第三劑給予5mg/kg,作為緩解之誘導;之後每隔八週給予維持劑量5mg/kg,至多持續至30週(使用6劑),作為緩解之維持。
6.Infliximab治療30週(使用6劑)後,必須至少再間隔超過六個月後,若病情復發,依初次使用標準再次提出申請。
7.須排除使用之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感染症(active infection)之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
(4)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慢性腿部潰瘍、導尿管置留、身上有引流管、人工關節感染,該人工關節尚未摘除者、頑固性或復發性之胸腔感染症病患。
(6)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8.須停止治療的情形: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其他事項包括:
Ⅰ.惡性腫瘤。
Ⅱ.該藥物引起之嚴重毒性(白血球過低、嚴重過敏)。
Ⅲ.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Ⅳ.嚴重間發性感染(暫時停藥即可)。
8.2.5.Leflunomide (如Arava、Arheuma ):(92/9/1、93/5/1、97/9/1)
1.限治療成人類風濕性關節炎,且用於methotrexate治療無效,或無法忍受methotrexate副作用時使用。
2.限治療具活動性的成人乾癬性關節炎,且於DMARDs(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治療無效後使用。(97/9/1)
8.2.6.短效干擾素、長效干擾素:
8.2.6.1.Interferon alpha-2a (如Roferon-A)及interferon alpha-2b(如Intron A)(92/10/1); peginterferon alfa-2a(如Pegasys)(92/11/1-C肝、94/11/1-B肝、96/10/1、98/11/1、99/5/1-B肝、100/6/1-B肝、102/2/1、105/10/1、106/1/1、106/4/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B型或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1)用於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患者
Ⅰ.HBsAg (+) 超過六個月及HBeAg (+) 超過三個月,且ALT值大於 (或等於) 正常值上限五倍以上 (ALT≧5X),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療程為12個月。(98/11/1、105/10/1)
註:肝代償不全條件為prothrombin time延長≧3秒或bilirubin (total)≧2.0mg/dL,prothrombin time延長係以該次檢驗control值為準。
Ⅱ. HBsAg (+) 超過六個月及HBeAg (+) 超過三個月,其ALT值介於正常值上限二至五倍之間 (2X≦ALT<5X),且血清HBV DNA≧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並有慢性肝炎變化,無D型或C型肝炎合併感染,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可接受藥物治療,療程為12個月。(98/11/1、105/10/1)
Ⅲ. HBsAg (+) 超過六個月及HBeAg (-) 超過三個月,且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 (每次間隔三個月) 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二倍以上 (ALT≧2X),且血清HBV DNA≧2,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無D型或C型肝炎合併感染,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患者。療程為12個月。(98/11/1)
IV.符合上述Ⅰ、Ⅱ、Ⅲ條件納入治療計畫且經完成治療後停藥者:經6個月觀察期,復發且符合上述Ⅰ、Ⅱ、Ⅲ條件者,無肝代償不全者,可使用interferon alpha-2a、interferon alpha-2b、peginterferon alfa-2a再治療(一個療程);或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再治療。惟若有肝代償不全者則應儘速使用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每日限使用1粒)、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再治療。(98/11/1、99/5/1、100/6/1、102/2/1、106/1/1)
V.符合10.7.3之1及3至5項條件納入治療計畫經完成治療後停藥者:經觀察3至6個月,復發且符合上述Ⅰ、Ⅱ、Ⅲ條件且無肝代償不全者,可使用interferon alpha-2a、interferon alpha-2b或peginterferon alfa-2a再治療(一個療程),或以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再治療。惟若有肝代償不全者,則應儘速使用lamivudine 100mg、entecavir 1.0mg(每日限使用1粒)、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再治療。(98/11/1、100/6/1、102/2/1、106/1/1)
Ⅵ.上述Ⅳ及Ⅴ停藥復發者再以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給付療程依HBeAg(+)或HBeAg(-)而定:HBeAg(+)病患治療至e抗原轉陰並再給付最多12個月;HBeAg(-)病患治療至少二年,治療期間需檢驗血清HBV DNA,並於檢驗血清HBV DNA連續三次,每次間隔6個月,均檢驗不出HBV DNA時停藥,每次療程至多給付36個月。再次復發時得再接受治療,不限治療次數。(106/1/1、106/4/1)
(2)用於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治療時:
Ⅰ.應與Ribavirin併用
Ⅱ.限ALT值異常者,且Anti-HCV 與HCV RNA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以METAVIR system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98/11/1)
Ⅲ.療程依Viral Kinetics區分如下: (98/11/1)
a、有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24週。
b、無RVR,但有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c、到第12週未到EVR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d、第一次藥物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不超過48週。
※復發的定義:
治療完成時,血中偵測不到病毒,停藥後血中病毒又再次偵測到。(98/11/1)
2.限用於下列癌瘤病患「限interferon alpha-2a(如Roferon-A)及interferon alpha-2b(如Intron A)」(93/4/1、97/8/1):
(1)Chronic myelogenous leukemia
(2)Multiple myeloma
(3)Hairy cell leukemia
(4)T細胞淋巴瘤病例(限a-2A、2B type) (87/4/1)。
(5)卡波西氏肉瘤(Kaposi’s sarcoma)病例使用(87/4/1)。
(6)小於七十歲以下,罹患中、晚期之低度非何杰金氏淋巴瘤(low grade non-Hodgkin’s lymphoma),且具有高腫瘤負荷(high tumor burden)之病患。(89/1/1)
(「高腫瘤負荷」定義:第三或第四期病患;或血清LDH > 350 IU/L;或腫塊大於十公分以上。)
(7)限使用於晚期不能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腎細胞癌之病患(限a-2A type)(89/1/1)
(8)kasabach-Merritt症候群。(93/4/1)
(9)用於一般療法無法治療的Lymphangioma。(93/4/1、97/8/1)
8.2.6.2.Peginterferon alpha-2b(如Peg-Intron)(92/10/1、94/10/1);interferon alfacon-1(如Infergen)(93/7/1、94/10/1、98/11/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慢性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且應與ribavirin併用。
2.限ALT值異常者,且Anti-HCV 與HCV RNA 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以METAVIR system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98/11/1)
3.療程依Viral kinetics區分如下: (98/11/1)
(1)有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24週。
(2)無RVR,但有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3)到第12週未到EVR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4)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給付不超過48週。
8.2.7.Rituximab注射劑(如Mabthera,不同劑型之適用範圍需符合藥品許可證登載之適應症):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成人治療部分(97/11/1、99/2/1、101/7/1、102/1/1、102/4/1、106/9/1)
1.給付條件:
(1)限用於曾經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 (如etanercept、adalimumab或golimumab等) 治療,但未達療效,或無法耐受的成人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101/7/1)
I.Etanercept、adalimumab或golimumab的療效:經治療後評估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大於等於(≧)1.2,或DAS28總積分小於3.2者。(101/7/1)
II.無法耐受的定義:無法忍受etanercept、adalimumab或golimumab治療的副作用。(101/7/1)
(2)需與methotrexate併用(但對methotrexate過敏,或methotrexate引起嚴重血球低下、肝毒性及其它嚴重副作用者除外)。
(3)給予重複療程之時機:
I.與前次治療相隔24週或以上,且
II.符合下列給藥時機規定: DAS28總積分 ≧ 3.2,或與前次接受rituximab治療後第21週比較,DAS28總積分上升 ≧ 0.6。
(4)每次療程為靜脈注射500毫克~1,000毫克,兩週後相同劑量再注射一次,共注射兩次。
2.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處方。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申請初次治療:應檢附曾經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之用藥結果,包括種類、劑量、治療前後DAS28積分及副作用報告等資料。並宜記錄患者HBsAg及Anti-HCV資料(若HBsAg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
(2)申請給予重複療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再提出申請。
I.接受rituximab初次治療後第21週評估DAS28總積分,必須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 3.2 者,方可給予重複療程。
II.重複療程之申請可於治療後第21週提出。申請第1次重複療程者,應先填寫初次療效;申請第2次以上重複療程者,必須填寫前兩次療效。並宜記錄患者發生之重大感染等副作用。
(3)每次申請時應檢附治療前後之相關照片。(99/2/1)
4.需排除或停止使用rituximab治療之情形如下:
- 對rituximab過敏
- 重度活動性感染症
- 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包括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未達四週者,申請時應檢附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紀錄及治療紀錄供審查)。(102/1/1)
- 心衰竭病患(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IV)
- 懷孕或授乳婦女
- 未達療效
- 藥物引起嚴重毒性
◎附表二十三:全民健康保險使用rituximab申請表
8.2.8.Palivizumab (如Synagis)(99/12/1、102/7/1、106/4/1)
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出生時懷孕週數小於或等於30週之早產兒。(106/4/1)
2.併有慢性肺疾病(Chronic Lung Disease;CLD)之早產兒(小於或等於35週)。
3.一歲以下患有血液動力學上顯著異常之先天性心臟病童。需符合以下條件:
(1)納入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非發紺性先天性心臟病合併心臟衰竭:符合下列三項中至少兩項:(1)生長遲滯,體重小於第三百分位;(2)有明顯心臟擴大現象;(3)需兩種以上抗心臟衰竭藥物控制症狀。
Ⅱ發紺性先天性心臟病:完全矯正手術(含心導管或是外科手術矯正)前或是矯正手術後仍有發紺或是心臟衰竭症狀者。
(2)排除條件:
Ⅰ非嚴重性先天性心臟病:不需藥物控制心臟衰竭,如心房中隔缺損,單純動脈瓣膜輕微狹窄等。
Ⅱ嚴重性先天性心臟病,但經心導管或外科手術治療,目前僅殘存輕微血行動力學異常,且無發紺症狀。
(3)施打方式:
Ⅰ一歲之內每個月給予15mg/kg palivizumab肌肉注射一次,直到年齡滿一歲或直到矯正手術(包括開心及心導管手術)為止。
Ⅱ一歲之內接受體外循環開心矯正手術者,術後出院前再給一劑。
Ⅲ最多施打六劑。
8.2.9.Thalidomide(如Thado)(100/2/1)
1.用於中度至重度痲瘋性結節性紅斑(ERYTHEMA NODOSUM LEPROSUM, ENL)出現皮膚徵兆之急性期治療。
2.可持續用於預防及抑制ENL皮膚徵兆復發。
3.不可單獨用於治療發生中度至重度神經炎之ENL。
4.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8.2.10.Eculizumab(如Soliris)(101/4/1、102/10/1)
一、限用於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且PNH granulocyte clone size經兩種抗體確認大於50%,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
(一)有溶血性貧血,血紅素濃度至少有兩次檢測數值低於7g/dL或有心肺功能不全症狀(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III或IV)且血紅素濃度低於9g/dL,並須長期大量輸血(3個月內至少輸血6個單位以上)。須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貧血,包括缺鐵性貧血或出血等。
(二)有發生危及生命之虞之血栓並導致明顯器官功能受損者,但須排除其他已知原因引起之血栓。
1.任何位置之動脈血栓。
2.重要部位之靜脈性血栓,包括腦部靜脈、靜脈竇、上下腔靜脈、近端深部靜脈、肝靜脈或肝門靜脈血栓等。
(三)發生因血管內溶血導致的進行性腎功能衰竭(serum creatinine大於2.0 mg/dL),且無法以其他原因解釋者。
二、排除有高危險之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RAEB-1或RAEB-2)的病患。
三、新個案需經專家小組特殊專案審查核准後使用,每次申請期限為6個月。
四、每6個月須重新評估治療結果。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不予同意使用。
(一)接受治療的患者用藥後病情沒有改善者(LDH超過正常值上限的1.5倍或最近3個月內輸血多於2個單位)。
(二)PNH granulocyte clone size ≦50%。
(三)發生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者。(102/10/1)
◎附表三十之一:全民健康保險使用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治療藥品eculizumab特殊專案審查申請表
◎附表三十之二: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患者事前申請Soliris (eculizumab)用藥檢附資料查檢表
8.2.11.Plerixafor (如Mozobil):(102/12/1、106/10/1)
1.限用於須施行自體移植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或多發性骨髓瘤的病患,但驅動不佳者。為至少使用一療程之G-CSF合併化學治療的幹細胞驅動治療,收集數量每公斤體重CD34+細胞少於2百萬個才可申請使用。
2.原則上使用不超過2天(106/10/1)。
3.使用第2天應確實計算療程中已收集之CD34+細胞總數,若仍未達每公斤體重2百萬個CD34+細胞,方得再使用1天。
8.2.12.Canakinumab(如Ilaris):(104/8/1)
1.限具有風濕或免疫專長之醫師處方。
2.臨床診斷為Cryopyrin相關週期性症候群(CAPS),包括:嚴重型的家族性冷因性自體發炎症候群(FCAS)/家族性寒冷蕁麻疹(FCU)、Muckle-Wells症候群(MWS)、新生兒多重系統發炎疾病(NOMID)/慢性嬰兒神經學、皮膚、關節症候群(CINCA),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具有NLRP3基因突變。
(2)有下列兩個以上之併發症:
Ⅰ.中樞神經系統併發症。
Ⅱ.葡萄膜炎。
Ⅲ.感覺神經性聽損。
Ⅳ.腎臟類澱粉沉積症。
(3)hsCRP(high sensitivity CRP)> 1mg/dL及ESR> 25mm/h。
(4)經一般藥物及類固醇治療3個月以上無效。
3.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需於給藥兩週後進行療效評估,達療效者方可繼續使用,自初次起計使用期間為1年,療效之定義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Ⅰ.治療後hsCRP≦ 1mg/dL及ESR≦ 25mm/h。
Ⅱ.治療後hsCRP及ESR改善程度≧50%。
(2)使用1年期間後須暫緩續用,倘hsCRP及ESR較暫緩續用前上升程度≧50%,則可申請續用,續用期間為1年。hsCRP檢驗結果上升應排除其他非CAPS之情況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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