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時候打成了智慧財產權和藥物的想法,但想一想,應該是用專利權這個詞應該比較符合我在想的東西

 

關於專利權我一直認為是"必要之惡",是一個促進聰明的人發明和研究的獎勵機制,所以雖然常會覺得這東西令人煩躁,但還不至於覺得這個東西不重要,畢竟人多半是被動的,如果研發出新的東西沒有好處又要公開,為什麼要想破腦袋去做這件事呢?所以藉由專利的保護,讓研發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營利,有一定的必要性

 

不過最近看了本小說,裡面提到的東西,讓我不得不再重新想一想

天擎(←不錯看,雖然有點久以前的小說了)

 

 

裡面提到(內容可能有點出入,但這裡我將以我所理解到的部分為主,因為這才是我想要討論的核心)

專利權的所得,真的是給了研發人員嗎?是給了那些財團吧!那些根本就沒有研發能力,和創新一點關係都沒有的傢伙,才是這個虛假制度下的最大贏家!

接著主角就拿了和我類似的觀點進行反駁,而提出這個觀點的人就繼續說明

「所以並不是要把專利權完全廢除,而是要大幅縮短專利權的保障年限,保障20年實在是太長了,每個財團都抓著20年,人類的進步就延後20年!依我來看,3年就差不多了,甚至應該更短,如此一來才能讓技術流通,創造更多的新技術!

聽著聽著,主角聽懵了,我也看懵了,這個說法聽起來好正確,也聽起來有好多漏洞,聽起來好合理,但做起來大概困難重重,可是如果把這串話在腦海中想像起來,真的不能不說好棒啊!讓我一時間可以想到的任何合理的辯駁,聽起來都像是在找藉口,反而像是個助紂(唯利是圖的財團)為虐的壞人,另外也還會想到,東西不是我做出來的,我真有這個權利嗎?誰是紂?誰在虐?

最後主角沒說什麼,選擇跳離這個話題,然後就告辭了,如果是我,大概也會做一樣的事情

 

 

我覺得我被說服了一半,嗯應該是超過一半,但心底為什麼不能接受,卻又說不太上來所以才有了這一篇
原小說內容是在探討電腦軟硬體技術、能源開發等,而我主要的著眼點,是我自己較熟悉的領域,藥品和它們的專利

 

WIKI一下專利權的細節吧!這部分真不是我的專業趕快先去確定一下自己沒搞錯最基本的規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93%E5%88%A9
(
以下的內容,根據我自己的需要,做了部分的刪除和整理)

專利權的性質
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發明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必須主動向(各國)政府申請專利,才可能通過專利審查而取得專利權。
專利範圍(claim)是由專利文件所揭露的特定技術特徵加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在通過審查並由專利專責機關發給專利證書才變成專利權範圍。

 

主要有四大性質

  1. 地域性
    • 專利權採屬地主義,意即在某國取得的專利權不及於他國。
    • 欲在某國取得專利權,即必須向該國政府申請專利,並通過該國政府的專利審查,故無所謂「世界專利」,僅有所謂「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取得之專利」。
    • 專利一般由各國國家專利局授予,或由代表若干國家授權的地區局授予。
    • 根據這些地區制度,申請人在一國或多國提出要求保護發明的申請,然後由每一個國家來決定是否在各自領土上給予專利保護。
  2. 排他性
    • 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專利之權。所謂「實施」,包括:製造、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許諾銷售)、販賣(銷售)或進口。透過上述排他手段,專利權能獲得接近獨占的利益。
    •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而不是一種獨占權。
  3. 時效性
    • 專利權期限太短將不利於專利權人透過行使專利權而獲益,太長則不利於民眾無償利用,例如:英國人瓦特擁有其蒸汽機的終身專利權,卻不允許其他人作技術改良,就妨礙了蒸汽機技術的發展。因此,各國政府即在兼顧私益與公益下訂定專利權期限,且可能設有不同專利權期限。
    • 主要有三種專利
      1. 實用性:又稱為產業利用性。非可利用科學方法重現之技術即不具有產業利用性。
      2. 新穎性:分為相對(國內)新穎性與絕對(國際)新穎性。任何已經存在的技術,稱為「先前技術」、「習知技術」或「既有技術」,英文作「prior art」。不屬於先前技術者即具有新穎性。
      3. 進步性:發明雖具有新穎性,未必具有進步性。舉例而言,「方形的輪胎」應具有新穎性,但顯然不具有進步性。進步性要件旨在確保發明可增進人類福祉。
    • 在中國,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0年。在台灣,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新型專利權期限為10年,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2年。在美國,發明專利權期限,自專利申請日起20年屆滿。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4年,從授權日起算。延長專利期限,最長5年。
  4. 公開性
    • 專利制度是以授予專利權人一定年限的排他權來換取發明人將原本保密之技術公開,使大眾可以作進一步的改良,能避免重複研發的資源浪費,甚至避免特定技術隨其持有人過世而消失。
    • 是故,取得專利權的前提,即必須公開發明的技術內容!
    • 以發明專利而言,一般會在申請後約18個月由專利審理機關將專利說明書內容公開,大眾可至各專利機關之官網進行查閱。
    • 前述「專利說明書」即是申請專利必備的法定文件之一。各國政府在專利法或其相關規定中,對專利說明書的內容均有形式及實體的規範。

 

可能有人會說有了公開性,前面討論的前提不就不存在了嗎?公開了不就不會阻礙技術的進步和發展了嗎?如果這樣想的話,就太天真了專利期內只要你新開展的技術摸到了一點邊兒,財團就會永無止境的告你,光跑法庭就什麼都不要做了,他們提出告訴也沒在管輸贏,只要你短期內無法侵害他們的利益,他們的目的就達到了
而且以上的四點性質,也都無法解決財團壟斷和研發人員遭到壓榨的現象

 

簡介完了,回到我自己所認識的部分(我非專利的專業,很多是我自己瞎猜)
藥品應該是符合實用性和進步性的專利,大部分聽到的都是保障20年,然後為了這個專利,從藥品研發階段就有許多值得討論的問題
第一問、研發人員有沒有被壓榨?
藥物的研發和上市前的臨床試驗,花費之高,只有國家、財團、藥廠(財團?)能夠接手,研發出來的團隊會有其獎勵,但絕大多數沒研發出來的其他成員也是要領薪水的,所以其實真正要去探究的,是主持這次研發、獲得利益的上頭,是不是有合理的把利益分配?
~有沒有呢?我還不想寫不自殺聲明書所以也不敢亂問
第二問、專利怎麼影響藥品的價格?
就變貴囉,畢竟要把研發時燒掉的錢補回來,即使專利期過了,原廠藥多半也還是比學名藥貴,不過有時候,錢能解決的問題還算小,就擔心嫌台灣地方小、市場小,懶得來申請台灣專利,不想進到台灣來,雖然是可以申請專案進口,但是程序麻煩,而且常常緩不濟急
第三問、專利期終於過了,那我就趕快拿先前公開的東西來製藥囉?
可以是可以啊,但是多半做不出來,即使做出來了,療效也有可能達不到預期(部分可以參考這裡http://teachingcenter1.pixnet.net/blog/post/353762120),常常有一些奇怪的商業機密在其中,個人認為,這一塊應該要規範在專利的公開性之中
第四問、專利如何阻礙藥物研發技術的進步?
真要說的話,好像不太會阻礙到與藥物相關的技術部分,應該是對病人的折磨比較大一些,明明知道有這個藥,但是負擔不起(所以需要保險…)、台灣沒有(所以有些病人選擇出國治療…),雖然好像也不是無法解決,但總覺得可以再簡單一些
第五問、如果把專利期縮短,會發生什麼事?
可能專利期內的價格會再變貴些,以利短期回本,或是乾脆不研發無利可圖的藥物,有機會造福病人,但也有機會什麼都沒了
第六問、如果把藥物研發的責任,全部轉嫁到國家的身上,會發生什麼事?
如果是一個賢能的政府,實行半共產式的制度來研發藥物,或許有機會解決這些問題,但絕大多數的政府我只期望他們能將收到的維持專利之年費,用在正確的地方就好了
第七問、有何解?
這個問題問清楚一點,應該是「如何創造出一個新的制度,同時可以鼓勵研發,又同時可以讓所有人低成本地取得新技術我想得出來的話,就不會在這裡了不過,能想到明確的問題也是件好事,或許哪天我被隕石砸到後,就想出來的也說不定~

 

以上各種不專業的廢話,看過大概就可以忘了

有機會去問問有一位專利師朋友好了(剛才才想到他?),希望我的荷包能支持他的諮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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