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健保給付用藥的規範
其他細節可以參考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E70D4F1BD029DC37&topn=3FC7D09599D25979

 

4節 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4.1.造血功能治療藥物  Hematopoietic agents

4.1.1.紅血球生成素(簡稱EPO) hu-erythropoietin (如Eprex、Recormon)、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 )、methoxy polyethylene glycol-epoetin beta(如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3/5/1、95/11/1、96/10/1、98/1/1、98/9/1、104/12/1、105/9/1)

使用前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以後三至六個月追蹤。

1.使用前和治療後每三至六個月應作體內鐵質貯存評估,如Hb在8 gm/dL以下,且ferritin小於100 mg/dL(非透析病人)、或200 mg/dL(透析病人),有可能是鐵質缺乏。(104/12/1)。

2.使用期間應排除維他命B12或葉酸缺乏,腸胃道出血,全身性感染或發炎疾病等情況,始得繼續。(104/12/1)。

3.限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104/12/1)

(1)末期腎臟病接受透析病人,其Hb <9gm/dL,或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 (eGFR < 15 mL/min/1.73 m2),其Hb < 9gm/dL。

Ⅰ.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b目標為10 gm/dL,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暫停使用本類藥品:

i. Hb超過11gm/dL。

ii.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Ⅱ.如Hb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 (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2)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U (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 (如Aranesp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b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93/5/1、98/9/1)。

(3)使用本類藥品之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APD)及未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應依下列頻率定期檢查Hb值,其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105/9/1)

Ⅰ.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患者:每月應檢查乙次。(105/9/1)

Ⅱ.未透析患者:至少每3個月應檢查乙次。初次使用者,治療後6至8週應檢查乙次。(105/9/1)

(4)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b值及原因。

4.限癌症病人合併化學治療有關的貧血。不含使用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5/11/1、96/10/1、98/1/1、98/9/1、104/12/1)

(1)限患有固態腫瘤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而引起之症狀性貧血,且Hb<8 gm/dL之病人使用。對於癌症患者預期有合理且足夠的存活時間者(含治癒性治療及預期輔助性化學治療等),不應使用EPO治療貧血。(98/1/1、104/12/1)

(2)Epoetin beta(如Recormon)與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為150U/Kg 每週3次,最高劑量300U/Kg每週3次,或epoetin beta(如Recormon)初劑量30,000單位,epoetin alfa(如Eprex)初劑量40,000單位,每週1次,最高劑量60,000單位,每週1次;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初劑量2.25mcg/kg,每週1次,最高劑量4.5mcg/kg,每週1次。(96/10/1)。

(3)每次療程最長24週,如化學治療療程完全結束後4週也應停止EPO使用。(104/12/1)

(4)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停止使用本類藥品:

Ⅰ.Hb超過10 gm/dL (Hb>10gm/dL)。

Ⅱ.於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Ⅲ.化學治療結束後4週(104/12/1)。

4.1.2.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101/6/1):

4.1.2.1.短效型注射劑(如filgrastim、lenograstim):(85/10/1、93/4/1、96/1/1、101/6/1)

1.限

(1)用於造血幹細胞移植患者。

(2)血液惡性疾病接受靜注化學治療後。

(3)先天性或循環性中性白血球低下症者(當白血球數量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

(4)其他惡性疾病患者在接受化學治療後,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者,即可使用。(96/1/1)

(5)重度再生不良性貧血病人嚴重感染時使用,惟不得作為此類病人之預防性使用 (86/9/1)。

(6)化學治療,併中性白血球缺乏之發燒,若中性白血球小於100/cumm、癌症不受控制、肺炎、低血壓、多器官衰竭或侵犯性黴菌感染等危機程度高之感染。

(7)對於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MDS)的病人,若因嚴重性的中性白血球過低(ANC<500/cumm)而併發感染時,可間歇性使用G-CSF,但不得作為長期且常規性使用。

(8)週邊血液幹細胞的趨動─不論在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的收集,應於收集前之4~5日開始皮下注射G-CSF,其劑量為10μg /KG/day。

2.患者如白血球超過4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超過2000/cumm時,應即停藥。惟當預估其骨髓功能不易恢復時,雖其血球已達上述標準,仍可給予半量之治療,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可給予四分之一劑量,若仍可維持血球數,則停用。任何時候,若白血球或中性白血球數過度增高,即應停藥。

4.1.2.2.長效型注射劑(如pegfilgrastim):(101/6/1)

限非骨髓性癌症合併有骨髓侵犯之患者,在骨髓抑制性抗癌藥物治療後,且曾經發生白血球少於1000/cumm,或中性白血球 (ANC) 少於500/cumm者使用。

4.2.血液代用製劑及血液成分製劑 blood substituents and blood components

4.2.1.Human Albumin:(100/8/1)

1.本保險對象因病使用Human Albumin以符合下列適應症為限(96/6/1、104/11/1):

(1)休克病人擴充有效循環血液量

Ⅰ休克病人至少已給生理鹽水或林格爾液等類溶液1000 mL後尚不能維持穩定血流動態,血比容 (hematocrit) >30%,或血色素 (hemoglobin) >10 gm/dL需要繼續靜脈輸液時,宜優先使用合成膠類溶液,如dextran、hydroxyethylstarch、polyvinylpyrolidone等。若無上述合適製劑,可給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86/1/1)。

Ⅱ70歲以上老人及二歲以下幼兒或併有心衰竭的休克病人,無法忍受太多靜脈輸液時,可一開始即使用白蛋白溶液,每一病人用量限50 gm。

(2)病危、有腹水或水腫併有血清白蛋白濃度偏低病人

Ⅰ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2.5 gm/dL

i.  肝硬化症 (有相當之腹水或併發水腫) 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 腎病症候群 (嚴重蛋白尿致血清白蛋白下降),每日最多用量限25 gm。

iii 嚴重燒燙傷。

iv  肝移植。

v. 蛋白質流失性腸症(protein-losing enteropathy) (104/11/1)

依下列規範使用:

(i)經內視鏡或手術或病理報告證實為蛋白質流失性腸症;或糞便alpha-1-antitrypsin 升高。

(ii)滿18歲以內兒童。

Ⅱ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 3.0 gm/dL(96/6/1)

i   嚴重肺水腫。

ii  大量肝切除(>40 %)

Ⅲ開心手術用於維持體外循環液,用量限 37.5 gm。

2.注意事項

(1)血清白蛋白濃度檢驗日期限最近3天以內,如係多次注射,限上次注射後,最近3天內之結果。

(2)醫院於病例發生時,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病人使用Human Albumin申報表」(請詳附表四),並附原始治療醫囑單於當月份申報醫療費用時送局辦理。

(3)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0/8/1)

4.2.2.繞徑治療藥物(活化的第七因子 rVIIa, 如NovoSeven和活化的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劑 APCC, 如Feiba):(88/6/1、93/7/1、94/2/1、98/8/1、103/4/1、105/2/1、105/8/1)

1.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劑量繞徑治療藥物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二─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繞徑治療藥物」在家治療紀錄)。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3/4/1)

2.缺乏第七凝血因子之病患:

可以使用rVIIa 10~20μg/kg IV,q 2~3 hr,1~3劑至止血為止。

3.發生第八因子抗體之A型血友病患者:

(1)低反應者 (low responder) –指第八 (或第九) 因子抗體力價平常≦5 BU/mL以下,再注射第八 (或第九) 因子後不會有記憶性反應。使用平常治療沒有抗體病人出血時兩倍劑量的第八因子,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如無效可以改用下述(2)之方法。

(2)高反應者 (high responder) –指第八 (或第九) 因子抗體力價平常>5 BU/mL以上,即使降到<5 BU/mL以下,如再注射第八 (或第九) 因子都會有記憶性反應。

I.出血時抗體≦5 BU/mL:

i. 輕度出血時: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 2 hr,1~3劑或rVIIa 270μg/kg IV單次注射劑量或APCC 50~100 U/kg IV,q6-12h,1 ~ 4劑量。(98/8/1)。

無效時改用下述ii之方法。

ii.嚴重出血時:使用第八因子100 U/kg IV bolus,然後第八因子5~10 U/kg/hr IV inf.或第八因子100 U/kg IV q8-12 hr, 至5天,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

無效時可使用下述II之方法。

II.出血時抗體>5 BU/mL:

i. rVIIa70~90μg/kg IV,q 2 hr,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或rVIIa 270μg/kg IV單次注射劑量,可以加上適當的抗纖維蛋白溶解劑或APCC 50~100 U/kg IV,q6-12h,3~4劑量或至止血為止。(98/8/1)。

如都無效則改用下述ii。

ii.可改用體外吸收抗體的方式 (如protein A) 或Plasmaphoresis,去除大部分抗體後,再大量使用第八因子。

(3)手術時:

Ⅰ  術前開始,術中及術後兩天rVIIa 70~90μg/kg IV,q2 ~3 hr。

Ⅱ 術後第三天至傷口癒合,rVIIa 70~90μg/kg IV,q 3 ~ 6 hr。

III 或術前,術中及術後至傷口癒合APCC 50~100 U/kg IV,q6-12hr,需留心病人有無過高凝血現象發生。

4. 發生第九因子抗體之B型血友病患者。

(1)對第九因子沒有過敏反應者:

I   低反應者 (≦5BU/mL):使用平常劑量兩倍的第九因子。

II  高反應者,出血時抗體在≦ 5BU/mL:使用第九因子200U/kg IV q12-24hr,2-3天或至止血為止。

I.、II.無效時可使用下述III.。

III 高反應者出血時抗體> 5BU/mL: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2h,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或rVIIa 270μg/kg IV單次注射劑量。或APCC 50-100U/kg IV q6-12hr,4劑量或至止血為止,需留心記憶性反應。(98/8/1)

(2)對第九因子有過敏反應者:

I   不能使用第九因子或APCC。

II  只能使用rVIIa 70-90μg/kg IV q2h,3劑量或至止血為止或rVIIa 270μg/kg IV單次注射劑量。(98/8/1)

5.凡使用rVIIa、APCC之申請給付案件,均需由醫療機構詳細填具事後申報表 (附表五),俾利本保險以電腦勾稽方式事後逐案審查。

6.A型或B型且有高反應抗體存在之血友病病人:(103/4/1)

(1)在六個月內同一關節發生四次以上出血且關節傷害輕微而認定為標的關節時,可給予1-3個月繞徑治療藥物。

(2)接受重大手術後,可視術後傷口出血及復原狀況給予1-2週繞徑治療藥物,接受骨關節手術後,每次復健之前得視狀況使用。

(3)發生顱內出血或後腹腔出血接受治療穩定後,可視臨床狀況給1-3個月的繞徑治療藥物治療。

(4)血友病合併抗體患者,如不符合上述(1)至(3)項短期預防之規定,不可使用繞徑治療藥物進行預防性治療。

7.後天型血友病患者急性出血治療(申報費用時須附詳實評估記錄):(105/2/1、105/8/1)

(1)嚴重出血時:

Ⅰ.可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2-3 hr,或APCC 50~100 U/kg IV,q6-12 hr(最多一天200U/kg),至止血為止。無效時可改用高劑量第八因子100 U/kg q8-12 hr或desmopressin(0.3μg/kg)治療。(105/8/1)

Ⅱ.當出血症狀使用繞徑藥物療效不佳時,可改用另一種繞徑藥物治療,如果仍無法止血時,可併用體外吸收抗體的方式(如protein A)或Plasmapheresis,去除大部分抗體後,再使用第八因子。(105/8/1)

(2)需侵襲性處理或緊急手術時:

Ⅰ.於術前、術中至傷口癒合期間,依患者實際出血及傷口癒合情況,使用rVIIa 70~90μg/kg IV,q2-8 hr。

Ⅱ.於術前、術中至傷口癒合期間,依患者實際出血及傷口癒合情況,使用APCC 50~100 U/kg IV,q6-12 hr。

備註:APCC,如Feiba,應依藥品仿單記載,每次使用劑量勿超過100U/kg,每日劑量勿超過200U/kg。(94/2/1)

4.2.3. 第八、第九凝血因子血液製劑(103/4/1、106/9/1、106/12/1、107/11/1):用於A型或B型無抗體存在之血友病人:

 

1.門診之血友病人得攜回二~三劑量(至多攜回一個月)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查驗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之一─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者使用第八、第九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103/4/1)

2.需要時治療(on demand therapy):適用一般型血友病病人,一般型製劑及長效型製劑(如Eloctate、Adynovate)建議劑量均如附表十八之三-全民健康保險一般型血友病患需要時治療之凝血因子建議劑量。 (106/9/1、106/12/1、107/11/1)

3.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VIII:C小於1%)血友病病人。

(1)嚴重A型血友病病人:

Ⅰ.一般型製劑:每週注射1-3次,每一次劑量為15-25 IU/kg。(106/12/1)

Ⅱ.長效型製劑(如Eloctate、Adynovate):(106/12/1、107/11/1)

.Eloctate:每3天注射一次,每次25-35 IU/kg或每4天注射一次,每次36-50 IU/kg或每5天注射一次,每次51-65 IU/kg。(106/9/1、106/12/1)

.Adynovate:每週注射2次,每次40-50 IU/kg。(107/11/1)

iii.每天最大平均劑量不可超過15 IU/kg,單次劑量不可超過65 IU/kg。(106/12/1)

iv.若臨床上需要使用超過上述劑量,則需要事前審查。(106/12/1)

(2)嚴重B型血友病病人:

每週注射1-2次,每一次劑量為30-50 IU/kg。

(3)一般型製劑及長效型製劑施行預防性治療期間,其預防效果可以臨床觀察為之,如病人仍然出現突破性出血時,得檢測給藥前最低濃度(trough level),其濃度低於1IU/dL,得再調整劑量。(106/12/1)

(4)如病患治療時產生凝血因子低反應性抗體,則建議暫時終止預防性治療,直到確定抗體消失始得重新治療;病人如產生凝血因子高反應性抗體時,則需停止預防性治療,在接受免疫耐受性療法確定成功且抗體消失後,可重新使用「預防性」治療。

4.2.4.類血友病治療藥品,VWF/FVIII濃縮製劑(如 Haemate P, Alphanate等)、 Desmopressin(DDAVP) 等:(103/4/1)

1.各分型類血友病治療規定:

(1)第一型類血友病(Type 1 von-Willebrand Disease):

Ⅰ.以DDAVP治療為原則,如患者VWF:RCo <10 IU/dL,則不建議使用DDAVP。

Ⅱ.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DDAVP,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 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若DDAVP治療無效或有禁忌症時可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

Ⅲ.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起初濃度都上升到至少100 IU/dL以上,接下來劑量於7-10日內維持VWF:RCo及VIII:C最低濃度(trough level)都在50IU/dL以上。

IV.如重複給予DDAVP使得藥物效果降低,或已知對DDAVP治療無效,應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

(2)第二型類血友病(Type 2 von-Willebrand Disease):

Ⅰ.Type 2A 及 2M VWD

i.輕度出血治療或小手術處置:如病人對於DDAVP治療有效,應以DDAVP治療為原則。如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ii.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依Type 1 VWD之III規定處置。

Ⅱ.Type 2B VWD

i.DDAVP不適合使用於Type 2B VWD。

ii.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iii.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依Type 1 VWD之III規定處置,並且應注意血小板濃度,必要時應給予血小板輸注。

Ⅲ.Type 2N VWD

i.使用DDAVP治療可能提升VIII:C,但VIII:C半衰期會減短。

ii.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DDAVP或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III:C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iii.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III:C起初濃度上升到至少100 IU/dL以上,接下來劑量於7-10日內維持VIII:C最低濃度在50 IU/dL以上。

(3)第三型類血友病(Type 3 von-Willebrand Disease):

Ⅰ.原則應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DDAVP則不應使用。

Ⅱ.輕度出血或小手術處置:使用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目標為VWF:RCo及VIII:C都上升到30-50 IU/dL以上,維持1-5天。

Ⅲ.嚴重出血治療或重大手術處置:依Type 1 VWD之III規定處置,惟Alphanate不適用於Type 3 VWD病人進行重度手術。

2.VWD患者輔助治療及懷孕患者處置:

(1) 血小板輸注可以考慮使用於已使用足量VWF/FVIII濃縮製劑達成治療目標濃度但仍有出血之患者,尤其是腸胃道出血時。

(2) 冷凍沉澱品(Cryoprecipitate)可以考慮使用於已充分使用其他各種藥物治療但仍無法控制的頑固性出血。

(3) 抗纖維蛋白溶解製劑(如tranexamic acid)可以單獨使用於黏膜輕微出血(如月經量過多、口腔出血、流鼻血),如果治療無效,應合併使用DDAVP或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

(4) 拔牙時大多數病患可使用單次DDAVP加上tranexamic acid治療,不適合使用DDAVP患者則用單次VWF/FVIII濃縮製劑加上tranexamic acid治療。

(5) 月經量過多患者可單獨使用雌性激素/黃體素製劑或tranexamic acid治療,如果無效時則需合併使用DDAVP或VWF/FVIII濃縮製劑治療。

(6) VWD患者懷孕生產治療建議:

Ⅰ.DDAVP避免使用於子癲前症或體液增加(fluid retention)患者。

Ⅱ.Type 1 VWD:分娩時大多數不需要預防性治療。

Ⅲ.Type 2 VWD:剖腹生產或自然生產預期要進行episiotomy時,要給予藥物預防性治療。

Ⅳ.Type 3 VWD:各種生產方式都需要給予藥物預防性治療。

Ⅴ.對於Type 1及Type 2 VWD的懷孕婦女,應該要在懷孕第三期與生產前檢查VWF:RCo與VIII:C。如果VWF:RCo <50IU/dL,產程期間則應該給予藥物預防治療。Type 2B懷孕婦女應特別注意血小板有無減少。

Ⅵ.生產後至少應該維持VWF:RCo > 50IU/dL 3-5天。

4.2.5.第二、七、九、十凝血因子複合製劑(如Beriplex):(105/7/1)

限用於下列情況以矯正凝血因子缺乏,且須同時針對出血原因進行處置:

1.在缺乏單一的凝血因子製劑可使用的情況,因先天性單一或多重缺乏第二、第七、第九或第十凝血因子,有出血或接受侵犯性處理及手術時的預防出血性治療。

2.在缺乏單一的凝血因子製劑可使用的情況,因單一或多重缺乏第二、第七、第九或第十凝血因子造成的新生兒嚴重出血。

3.因嚴重的肝臟實質傷害(如猛爆性肝炎、肝硬化末期、肝中毒、肝創傷等)或極度肝萎縮引起的食道胃靜脈瘤出血。

4.因服用coumarin類抗凝血劑造成併發症引起的嚴重出血。

5.缺乏維生素K併發的嚴重出血或需緊急手術時。

4.2.6.Human plasma coagulation factor XIII (如Fibrogammin) (107/8/1)

1.用於第十三凝血因子缺乏之病人。

(1) 有急性出血時

A. 輕度至中度出血:

10-20 IU/Kg注射1-3次至止血。

B. 嚴重出血:

20-30 IU/Kg注射數次,可間隔數日至一周,直至止血。如有顱內出血,建議30-40 IU/Kg注射,間隔每天至一週給藥,直至止血。

C. 手術:

20-30 IU/Kg,每天注射1-3天,嗣後10-20 IU/Kg注射2-3天。

(2) 預防性給予:

建議10-40 IU/Kg,每4至6週注射一次;視突破性出血情況可增至40 IU/Kg每4至6週注射一次。

(3) 懷孕時:

在5~6週懷孕時即建議開始給予,至懷孕後期劑量可視患者情況增加。

(4) 出現抗體時:

得由臨床醫師依病人狀況調整劑量,惟需於病歷上詳細記載治療劑量調整之原因及反應。

2. 門診之XIII因子缺乏病人,得攜回二~四劑量(至多攜回二個月)第十三凝血因子備用,繼續治療時,比照化療以「療程」方式處理,並檢附上次治療紀錄(如附表十八-四 全民健康保險血友病患使用第十三凝血因子在家治療紀錄)。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使用血液製劑時,應依血液製劑條例之規定辦理。

3. 預防性治療(primary  prophylaxis):限嚴重型或中度(Factor XIIIa小於5IU/dL) 之XIII因子缺乏病人。預防性使用之病患建議每隔1-2年監測血清中之第十三凝血因子濃度。

4. 初次使用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4.3.其他

4.3.1.Deferasirox(如Exjade):(96/7/1、104/12/1):

限用於治療因輸血而導致慢性鐵質沉著症(輸血性血鐵質沉積)的成年人及2歲以上兒童患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型海洋性貧血或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症候群、再生不良性貧血患者。

2.需長期輸血治療且已併有鐵質沉積之患者,則在患者血清內鐵蛋白(Ferritin)> 2000ug/L時使用。

3.中型(非輸血依賴)海洋性貧血患者:(104/12/1)

(1)使用條件:病患已開始長期接受輸血治療(即一年輸血兩次以上或四個單位以上者),且血清內鐵蛋白(Ferritin)> 800μg/L(至少二次檢查確認,檢查之間隔需經過至少3個月,並排除感染及發炎等狀況)或肝臟鐵質(Liver iron content)> 7mg/g dry weight者。

(2)當肝臟鐵質< 3mg/g dry weight,或血清內鐵蛋白(Ferritin)< 300μg/L時即停藥。

4.3.2.Eltrombopag (如Revolade)、romiplostim (如Romiplate) (100/8/1、101/9/1、102/8/1、102/9/1、105/8/1、106/4/1)

  1. 限用於成年慢性自發性(免疫性)血小板缺乏紫斑症(ITP)且對於其他治療(例如:類固醇、免疫球蛋白等)失敗患者,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使用:(105/8/1、106/4/1)
  2. 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且符合:
    • 治療前血小板< 20,000/μL,或有明顯出血症狀者。
    • 治療8週後,若血小板無明顯上升或出血未改善,則不得再繼續使用。
  3. 未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且符合:
    • 需接受計畫性手術或侵入性檢查並具出血危險者,且血小板<80,000/uL
    • 具有下列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之其一條件:
      • 經麻醉科醫師評估無法耐受全身性麻醉。
      • 難以控制之凝血機能障礙。
      • 心、肺等主要臟器功能不全。
      • 有其他重大共病,經臨床醫師判斷不適合進行脾臟切除。
    • 未曾接受脾臟切除患者須經事前審查同意使用,限用8週。

2.治療期間,不得同時併用免疫球蛋白,且eltrombopag與romiplostim不得併用。

4.3.3.Anagrelide (如Agrylin):(107/6/1)

  1. 用於經骨髓穿刺檢查並診斷為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者,惟具有JAK2、CALR或MPL之基因突變者,可不進行骨髓穿刺。
  2. 初次使用時,需經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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