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11條的相關規定

 

醫師法(民國107年12月19日修正) 第11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師法(民國107年12月19日修正) 第29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詳細的醫師法連結

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3514

 

其實第11條最主要是要規範醫師,不要沒看病人,就把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全部丟給護理師、藥師等(甚至丟給非醫療人員…),而隨著通訊科技的進步,也就推廣到不應電話、網路等見不到病人的方式給藥治療和開立診斷書

其實這也是應該的,沒有當面看到病人,就少了一項重要的診斷工具「理學檢查」(抽血、影像學我倒覺得是其次),少了這項工具,做出來的診斷很讓人質疑,甚至當病人謊報、誤報病情時,也難以得知,不過當然,緊急情況除外,但也是另外經過訓練(或課程)的醫師,才是在此列

令人質疑的診斷是一個,另一個也是要避免其中的漏洞,讓不肖的醫療機構,濫用資源、從中獲利

 

那另外的問題就來了,像我參與的醫學筆記部落格、醫學邦(外加悄悄話留言中的一些問答)又屬於哪一類呢?

阿…喔…呵…其實有點像是游走法律邊緣…

分享書上、期刊雜誌上、有公信力的醫療網站上的文章內容,外加一點點自己的經驗、見解和最新所學,基本上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就是不要誇大藥物的效果、不要賣藥、不要隨便推薦未經證實的治療方法,大概都不會有事(好險目前沒有經濟壓力,不然大概就會跳入”有事”的那一區了…)

 

會出問題的,大概就是留言的回答了吧(包含悄悄話)

有人提問了很奇怪的症狀、不清楚的治療、聽不懂的疾病,只要燃起了好奇心(有case耶~!),就會讓人很忍不住多說兩句(拜託忍住啊!),但是也會擔心自己亂說延誤了病情,常常會在洋洋灑灑打了一大堆東西後,刪到只剩下兩句,然後回歸最中立的「請以主治醫師的判斷為最終依據」,不會建議使用什麼藥物、接受或拒絕什麼樣的治療,通常就是提供轉診資訊(這個可以掛神經內科看看)、健檢相關建議(這個可能會需要大腸鏡的檢查(然後不會推薦去哪裡做))、衛生福利(四癌篩檢)、資訊轉貼(衛服部、台大等公立機關的公開文章)

雖然有時候聽完敘述後,可能就有了初步的診斷和治療計畫(SOAP),但也會擔心這個敘述並不是疾病全貌(很有可能就是這樣),導致有所疏漏,顧了這個漏了那個的(畢竟不能親自檢察),通常還是建議如果有不適,應就近就醫,而不是上網爬些有的沒的,不要直到嚴重到無法收拾時才來急、門診

 

雖然主要還是會自我約束,但就還是如果發現有爆衝、講太多的時候,請高抬貴手,偷偷的說一下,然後我再把該刪的刪一刪,畢竟是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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