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中明定的義務
前一陣討論了一下醫師法第11條,因為和部落格的內容有很大的關係
今天閒來無事(可能大家都跑去放假了吧?),再加上不想讀書,來看看剩下與義務有關的條目吧~
民國107年12月19日
醫師法 第三章 義務
第 11 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1 條
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感想:關於第11條,已經在上一篇http://teachingcenter1.pixnet.net/blog/post/353872592中討論了,這邊就在補充一下11-1條,在一般醫療院所裡面的醫生,能開的死亡證明,只有”自然死”喔,任何疑似有外力、加工、意外等等不是可以完全以自然病死解釋的情形,診斷書都不要隨便開出去…不然會出大事…
第 12 條
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感想:這就是搞死大部分住院醫師的東西啊~但也是真的出事時,最可以拿來保護自己的工具,所以一定要好好寫,再更進一步,長期、持續、用心的大量病歷,還可以拿來教學和做研究使用(必要時會需要病人的同意書),個人是認為,雖然有點麻煩,還是把這個分內的事情好好做吧!
第 12-1 條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感想:這是病人/家屬的基本權利,而絕大多數的醫生也都會確實的告知和解釋,但也常會有兩個問題:
1.聽的人很沒耐心…聽一聽就不想聽,甚至發脾氣…
2.醫生講的對病人來說太難,畫圖也無解,最後只好「沒關係,你回去想一想再做決定」之類的方法先結束,趕快看下一個
第 13 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第 14 條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感想:醫生和藥師都不能隨便開藥給沒病的人,除非有特別的需求(通常需要經過申請或長期的醫病合作),也不能給人代領、代看病,對於第一次見面、沒見過幾次面的醫生、藥師,就別再為難人了,違法的…
第 15 條
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感想:會依照傳染病的危險等級,規定最晚必須要在什麼時後通報,很重要!但常常會忘…最後乾脆印一個小表格提醒自己
第 16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感想:呼應第11-1條,感覺有任何不對,就不要自己挖坑自己跳,死診先押著請檢察機關幫忙
第 17 條
醫師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
死產證明書之交付。
感想:其實也沒什麼拒絕的理由,內容不要寫錯就好了…另外是要小心第11-1條和第16條的內容,不要自己挖坑自己跳…
第 18 條
(刪除)
感想:我也不知道原來是什麼,反正他被刪掉了~義務少一條~
第 19 條
醫師除正當治療目的外,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
感想:嗯…廢話嗎?不過話說回來…好像還真的有人腦袋有點問題…不太懂這個…
第 20 條
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規定收取。
感想:雖然除了自己開業,醫院裡的醫師,絕大部分不會去處理收費,但有時候也不能太鐵齒,被上級挖了個坑填進去,最後一起連帶受罰,現在大多數的醫令系統開出去都可以看的到簡單初步的收費,瞄一眼還是放心些,也可以思考一下這費用包含了些什麼
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
無故拖延。
感想:急救囉!快跑啊!
第 22 條
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感想:其實一般有關機關,也是找合作的醫院,長期值得信任的醫師,
第 23 條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感想:還真的有人會這麼無聊…講些不該講的,然後就觸法了XD
第 24 條
醫師對於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之義務。
感想:好像有點難…?我會盡力…(以前好像有教?回去複習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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