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風險:
=包含冠心症以及與冠心症同義之疾病
--十年冠心症風險>20%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目標值<100mg/dL
次高風險:
=具有多重(兩個以上)危險因子的個人
--十年冠心症的風險<20%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目標值<130mg/dL
較低風險:
=具有0~1個危險因子的個人
--十年冠心症的風險<10%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目標值<160mg/dL
冠心症同義之疾病:
1.其他形式的動脈粥樣硬化疾病
(周邊動脈疾病、腹部主動脈動脈瘤及有症狀的頸動脈疾病)
2.糖尿病
3.多重危險因子,使10年冠心症風險大於20%
(抽菸、高血壓、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濃度過低、家族遺傳史、男性>45歲、女性>55歲)
※家族遺傳史:男性<55歲、女性<65歲前發生冠心症的家人
2017年台灣高風險病人血脂異常臨床治療指引
病人族群 |
LDL-C控制標準 |
ACS + DM |
可以考慮<55 mg/dL |
ACS |
<70 mg/dL |
穩定性冠狀動脈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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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 + 心血管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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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性高膽固醇 + 心血管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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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血性腦中風或暫時腦部缺氧 |
<100 mg/dL |
D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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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性高膽固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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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腎臟病(stage 3A以上) |
>100 mg/dL需開始治療 |
家族性高膽固醇(小孩) |
<135 mg/dL |
ACS =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急性冠心症後群
DM = Diabetes mellitus 糖尿病
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
|
非藥物治療 |
起始藥物治療血脂值 |
處方規定 |
心血管疾病 或糖尿病患者 |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
TC≧160mg/dL 或 LDL-C≧100mg/dL |
第一年應每 3-6 個 月抽血檢查一次, 第二年以後應至少 每6-12個月抽血檢 查一次,同時請注 意副作用之產生如 肝功能異常,橫紋 肌溶解症。 |
2個危險因子 或以上 |
給藥前應有 3-6 個月非藥物治療 |
TC≧200mg/dL 或 LDL-C≧130mg/dL |
|
1個危險因子 |
TC≧240mg/dL 或 LDL-C≧160mg/dL |
||
0 個危險因子 |
LDL-C≧190mg/dL |
心血管疾病定義:
(一) 冠狀動脈粥狀硬化病人:心絞痛病人,有心導管證實或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負荷性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二) 缺血型腦血管疾病病人包含:
1.腦梗塞。
2.暫時性腦缺血患者(TIA)。(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3.有症狀之頸動脈狹窄。(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危險因子定義:
1.高血壓
2.男性≧45 歲,女性≧55 歲或停經者
3.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性≦55 歲,女性≦65 歲)
4.HDL-C<40mg/dL
5.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若未戒菸而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全民健康保險降三酸甘油酯藥物給付規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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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藥物治療 |
起始藥物治療 |
目標值 |
處方規定 |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 |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
TG ≧且200m (TC/HDL-C>5或 HDL-C<40mg/dL) |
TG<200mg/dL |
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
無心血管疾病 |
給藥前應有3-6 個月非藥物治療 |
TG ≧且200m (TC/HDL-C>5或 HDL-C<40mg/dL) |
TG<200mg/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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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心血管疾病 |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
TG ≧500m |
TG<500mg/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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