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風險:
=包含冠心症以及與冠心症同義之疾病
--十年冠心症風險>20%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目標值<100mg/dL


次高風險:
=具有多重(兩個以上)危險因子的個人
--十年冠心症的風險<20%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目標值<130mg/dL


較低風險:
=具有0~1個危險因子的個人
--十年冠心症的風險<10%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目標值<160mg/dL


冠心症同義之疾病:
1.其他形式的動脈粥樣硬化疾病
(周邊動脈疾病、腹部主動脈動脈瘤及有症狀的頸動脈疾病)
2.糖尿病
3.多重危險因子,使10年冠心症風險大於20%
(抽菸、高血壓、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濃度過低、家族遺傳史、男性>45歲、女性>55歲)
※家族遺傳史:男性<55歲、女性<65歲前發生冠心症的家人

 

2017年台灣高風險病人血脂異常臨床治療指引

病人族群

LDL-C控制標準

ACS + DM

可以考慮<55 mg/dL

ACS

<70 mg/dL

穩定性冠狀動脈疾病

DM + 心血管疾病

家族性高膽固醇 + 心血管疾病

缺血性腦中風或暫時腦部缺氧

<100 mg/dL

DM

家族性高膽固醇

慢性腎臟病(stage 3A以上)

>100 mg/dL需開始治療

家族性高膽固醇(小孩)

<135 mg/dL

ACS = Acute coronary syndrome 急性冠心症後群

DM = Diabetes mellitus 糖尿病

 

全民健康保險降膽固醇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療

起始藥物治療血脂值

處方規定

心血管疾病

或糖尿病患者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TC160mg/dL

LDL-C100mg/dL

第一年應每 3-6

月抽血檢查一次,

第二年以後應至少

6-12個月抽血檢

查一次,同時請注

意副作用之產生如

肝功能異常,橫紋

肌溶解症。

2個危險因子

或以上

給藥前應有 3-6

個月非藥物治療

TC200mg/dL

LDL-C130mg/dL

1個危險因子

TC240mg/dL

LDL-C160mg/dL

0 個危險因子

LDL-C190mg/dL

心血管疾病定義:

() 冠狀動脈粥狀硬化病人:心絞痛病人,有心導管證實或缺氧性心電圖變化或負荷性試驗陽性反應者(附檢查報告)

() 缺血型腦血管疾病病人包含:

1.腦梗塞。

2.暫時性腦缺血患者(TIA)。(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3.有症狀之頸動脈狹窄。(診斷須由神經科醫師確立)

危險因子定義:

1.高血壓

2.男性45 歲,女性55 歲或停經者

3.有早發性冠心病家族史(男性55 歲,女性65 )

4.HDL-C<40mg/dL

5.吸菸(因吸菸而符合起步治療準則之個案,若未戒菸而要求藥物治療,應以自費治療)

 

全民健康保險降三酸甘油酯藥物給付規定表

 

非藥物治療

起始藥物治療

目標值

處方規定

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TG 200m

(TC/HDL-C>5

HDL-C<40mg/dL)

TG200mg/dL

第一年應每3-6個月抽血檢查一次,第二年以後應至少每6-12個月抽血檢查一次,同時請注意副作用之產生如肝功能異常,橫紋肌溶解症。

無心血管疾病

給藥前應有3-6 個月非藥物治療

TG 200m

(TC/HDL-C>5

HDL-C<40mg/dL)

TG200mg/dL

無心血管疾病

與藥物治療可並行

TG 500m

TG500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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