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健保給付用藥的規範
其他細節可以參考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E70D4F1BD029DC37&topn=3FC7D09599D25979
第13節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13.1.(刪除)(104/6/1)
13.2.Cadexomer iodine(如Iodosorb powder):(87/4/1)
限慢性腿部潰瘍病例及慢性感染性潰瘍傷口使用,每日用量超過一包時,需檢附傷口照片以利審查。
13.3.Calcipotriol外用製劑:(87/4/1、89/2/1、94/3/1、94/5/1、99/12/1)
13.3.1.Calcipotriol外用單方製劑(87/4/1、89/2/1、94/3/1、99/12/1)
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或30mL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 30gm或30mL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
13.3.2.含calcipotriol 及類固醇之外用複方製劑(如Daivobet)(94/5/1、99/12/1)
1.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
2.同一部位之療程不得超過4週。
13.3.3與tazarotene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99/12/1)
13.4.Isotretinoin口服製劑 (如Roaccutane):(86/9/1、87/4/1、94/3/1)
1.限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
2.需檢附病人之服藥同意書 (詳附表十),以及經傳統治療無效之病歷資料或治療前之照片,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次申請以一療程為限,若需再次療程,請檢附原來照片與最近照片再次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一療程最高總劑量為100 mg –120 mg/kg,於四至六個月完成)。
13.5.Acitretin(如Neotigason):(87/11/1)
申報費用時需檢具病患同意書 (附表十一),並檢送含確定診斷之詳細病歷資料,俾利審查。
13.6.Methoxsalen製劑:(87/11/1)
限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於PUVA治療 (配合紫外線照射),申報費用時需檢送含確定診斷之詳細病歷資料,俾利審查。
13.7.Doxepin HCl cream (如Ichderm):(88/6/1)
限成人使用,每次處方不超過七天。
13.8.Tazarotene外用製劑:(91/4/1、99/12/1、101/2/1)
1.限乾癬之病例使用。
2.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3.與calcitriol (或calcipotriol)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13.9.Calcitriol (如Silkis ointment):(92/11/1、93/9/1、99/12/1)
1.限用於小於35%體表面積之輕度至中重度乾癬之病例,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其面積計算:依照rule of nines計算法。(同13.10備註1)
2.與tazarotene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或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99/12/1)
13.10.Tacrolimus (如Protopic Ointment ):(91/12/1、93/8/1、95/7/1、99/12/1)
限二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因為潛在危險而不宜使用其他傳統治療、或對其他傳統治療反應不充分、或無法耐受其他傳統治療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5/7/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99/12/1)
3.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詳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依比例 (備註2,Barkin公式) 修訂。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93/8 /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 /1)
7.與pimecrolimus併用時 (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備註1:Rule of nines計算法:頭頸9%,兩上肢18%,軀幹18%,背18%,兩下肢36%,陰部1%。
備註2:兒童患部面積計算如附表十七 (From Roger M. Barkin)
13.11.Pimecrolimus (Elidel 1% ):(92/11/1、93/8/1、94/3/1、95/7/1、99/12/1)
限二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4/3/1、95/7/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94/3/1、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99/12/1)
3.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詳13.10之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依比例(詳13.10之備註2,Barkin公式)修訂。(94/3/1)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93/8/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1)
7.與tacrolimus併用時(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13.12.Amorolfine (如Amocoat):(99/4/1)
1.限用於皮真菌、酵母菌及黴菌引起之甲癬。
2.每年限使用一瓶5mL。
3.許可證類別若變更為指示用藥,將不予給付。
13.13.Podophyllotoxin (如Wart Del Cream):(102/9/1)
1.限皮膚、泌尿、婦產專科醫師或經病理診斷確認,使用於生殖器疣 (包括外生殖器及肛門附近)之治療。
2.每次限給付乙支(5gm),一個月內不得重複處方,每次療程間應相隔至少3個月,治療期間不得與其它冷凍、電燒、雷射治療合併申報。
3.若病灶侵犯生殖器部位超過50%,每療程處方之總劑量以10gm為上限,並且需於病歷上詳載,併得合併申報冷凍、電燒或雷射治療。
13.14.Ingenol (如Picato) :(105/11/1)
限用於治療局部性、非過度角化 (non-hyperkeratotic)、非肥厚型(non-hypertrophic)光化性角化症
1.限用於局部性治療25cm2的連續治療面積內,4個(含)以上病灶數量。
2.須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光化性角化症,並附照片備查。
3.療程:
(1)150微克/克(0.015%)用於臉部或頭皮,每天一次、連續塗抹3天,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3支; 500微克/克(0.05%)用於身軀或四肢,每天一次,連續塗抹2天,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2支。
(2)若未達完全清除、或病灶復發或出現新病灶,須進行第二次療程,須距第一次療程八週以上,一年內以兩療程為限。
(3)於局部治療範圍處,八週內不得同時併用其他光化性角化症治療,如冷凍治療、雷射、電燒等。
13.15. Permethrin外用製劑:(106/9/1)
1.每人每次限用1支(30gm),需要時得於7天後再使用一支。
2.半年內需使用第3次時,須經皮膚科醫師確診處方。
13.16.Ivermectin (如Stromectol):(107/8/1)
1.限鏡檢呈陽性之確診的疥瘡病患使用,須附照片備查。
2.結痂性疥瘡患者,可合併外用疥瘡藥物治療,但需附照片備查,且每次處方時,限仍有新典型臨床病灶及鏡檢呈陽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