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健保給付用藥的規範
其他細節可以參考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E70D4F1BD029DC37&topn=3FC7D09599D25979

 

13 皮膚科製劑 Dermatological preparations

 

13.1.(刪除)(104/6/1)

13.2.Cadexomer iodine(如Iodosorb powder):(87/4/1

限慢性腿部潰瘍病例及慢性感染性潰瘍傷口使用,每日用量超過一包時,需檢附傷口照片以利審查。

13.3.Calcipotriol外用製劑:(87/4/189/2/194/3/194/5/199/12/1

13.3.1.Calcipotriol外用單方製劑(87/4/189/2/194/3/199/12/1

   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30mL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 30gm30mL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

13.3.2.calcipotriol 及類固醇之外用複方製劑(如Daivobet)(94/5/199/12/1

1.限確經診斷為尋常性牛皮癬(psoriasis)之病例使用,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

2.同一部位之療程不得超過4週。

13.3.3tazarotene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紀錄理由。(99/12/1)

13.4.Isotretinoin口服製劑 (Roaccutane):(86/9/187/4/194/3/1

1.限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

2.需檢附病人之服藥同意書 (詳附表十),以及經傳統治療無效之病歷資料或治療前之照片,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次申請以一療程為限,若需再次療程,請檢附原來照片與最近照片再次申請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每一療程最高總劑量為100 mg –120 mg/kg,於四至六個月完成)

13.5.Acitretin(如Neotigason):(87/11/1)

申報費用時需檢具病患同意書 (附表十一),並檢送含確定診斷之詳細病歷資料,俾利審查。

13.6.Methoxsalen製劑:(87/11/1)

限皮膚科專科醫師使用於PUVA治療 (配合紫外線照射),申報費用時需檢送含確定診斷之詳細病歷資料,俾利審查。

13.7.Doxepin HCl cream (Ichderm)(88/6/1)

限成人使用,每次處方不超過七天。

13.8.Tazarotene外用製劑:(91/4/199/12/1101/2/1)

1.限乾癬之病例使用。

2.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3.calcitriol (calcipotriol)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 者,應於病歷詳細記載理由。(99/12/1)

13.9.Calcitriol (Silkis ointment)(92/11/193/9/199/12/1)

1.限用於小於35%體表面積之輕度至中重度乾癬之病例,使用量以每星期不高於30gm為原則,若因病情需要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其面積計算:依照rule of nines計算法。(同13.10備註1

2.tazarotene併用,兩者合計總量每星期不超過30gm30mL,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每星期30gm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99/12/1)

13.10.Tacrolimus (Protopic Ointment )(91/12/193/8/195/7/199/12/1)

限二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因為潛在危險而不宜使用其他傳統治療、或對其他傳統治療反應不充分、或無法耐受其他傳統治療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5/7/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99/12/1)

3.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詳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依比例 (備註2Barkin公式) 修訂。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93/8 /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 /1

7.pimecrolimus併用時 (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備註1Rule of nines計算法:頭頸9%,兩上肢18%,軀幹18%,背18%,兩下肢36%,陰部1%

備註2:兒童患部面積計算如附表十七 (From Roger M. Barkin)

13.11.Pimecrolimus (Elidel 1% )(92/11/193/8/194/3/195/7/199/12/1)

限二歲以上孩童、青少年及成人且患部面積>30%之中、重度異位性皮膚炎之下列病患第二線使用:(94/3/195/7/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60gm(94/3/199/12/1)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不超過30gm(99/12/1)

3.面積計算:成人依照 rule of nines(13.10之備註1),由部位乘予大約比例之總和,兒童依比例(13.10之備註2Barkin公式)修訂。(94/3/1)

4.使用一個月後,症狀若無改善,應改用其他藥物治療。

5.以三個月為一個療程,作間歇性長期治療者,若需繼續治療,每月限使用30公克。(93/8/1

6.不可合併紫外線治療。(93/8/1

7.tacrolimus併用時(99/12/1)

(1)成人:患部面積30%~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兩者每星期合併用量不超過60gm

(2)孩童:患部面積30%~50%,每兩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患部面積>50%,每星期兩者合併用量不超過30gm

(3)若因病情需要兩者合併使用量需超過限制者,應於病歷詳細記錄理由。

13.12.Amorolfine (Amocoat)(99/4/1)

1.限用於皮真菌、酵母菌及黴菌引起之甲癬。

2.每年限使用一瓶5mL

3.許可證類別若變更為指示用藥,將不予給付。

13.13.Podophyllotoxin (Wart Del Cream)(102/9/1)

1.限皮膚、泌尿、婦產專科醫師或經病理診斷確認,使用於生殖器疣 (包括外生殖器及肛門附近)之治療。

2.每次限給付乙支(5gm),一個月內不得重複處方,每次療程間應相隔至少3個月,治療期間不得與其它冷凍、電燒、雷射治療合併申報。

3.若病灶侵犯生殖器部位超過50%,每療程處方之總劑量以10gm為上限,並且需於病歷上詳載,併得合併申報冷凍、電燒或雷射治療。

13.14.Ingenol (Picato) (105/11/1)

限用於治療局部性、非過度角化 (non-hyperkeratotic)、非肥厚型(non-hypertrophic)光化性角化症

1.限用於局部性治療25cm2的連續治療面積內,4()以上病灶數量。

2.須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光化性角化症,並附照片備查。

3.療程:

(1)150微克/(0.015%)用於臉部或頭皮,每天一次、連續塗抹3天,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3支; 500微克/(0.05%)用於身軀或四肢,每天一次,連續塗抹2天,每部位每一次療程限處方2支。

(2)若未達完全清除、或病灶復發或出現新病灶,須進行第二次療程,須距第一次療程八週以上,一年內以兩療程為限。

(3)於局部治療範圍處,八週內不得同時併用其他光化性角化症治療,如冷凍治療、雷射、電燒等。

13.15. Permethrin外用製劑:(106/9/1

1.每人每次限用1(30gm),需要時得於7天後再使用一支。

2.半年內需使用第3次時,須經皮膚科醫師確診處方。

13.16.Ivermectin (Stromectol):(107/8/1

1.限鏡檢呈陽性之確診的疥瘡病患使用,須附照片備查。

2.結痂性疥瘡患者,可合併外用疥瘡藥物治療,但需附照片備查,且每次處方時,限仍有新典型臨床病灶及鏡檢呈陽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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